← Back to document 铝行业准入条件 2007年第6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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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 第64号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铝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保证职工安全,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铝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铝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铝矿山、冶炼、加工、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 《铝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07/10/10 来源:办公厅 [ 打印 ] 附件: 铝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 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 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 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 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必须依法严 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 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 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 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 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 业周边1 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 企业及生产装备。 1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严格 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 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矿山投资 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 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 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 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 不得低于30 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 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利用 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 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 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 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 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 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 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 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 万吨及以上,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 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 年以上铝土矿 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 生产条件。 2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置换项目。改造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 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生产条件。对于确需建设的环 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必须经过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方可办理项目用地和环 评审批手续。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 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 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 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 规模必须在3 万吨/年以上。 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 业型材为主。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 万吨/ 年以上。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 万吨 /年、箔材3 万吨/年、挤压材5 万吨/年以上。 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二、 工艺和装备 新建大中型铝土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 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 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采用拜耳法、联合法 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 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设计 选用余热回收等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 3 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请核准的电解铝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 项目,必须采用200KA 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且新建生产线阳 极效应系数要小于0.08 个/槽日。严禁将已经淘汰的自焙槽重新 改造。 禁止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铝用炭阳极项目必须采用连 续混捏技术,禁止建设10 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铝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按 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禁止利用直接 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铝项目和4 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再生铝项目, 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新建铝加工项目,必须采用连续铸轧或者热连轧等生产效率 和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综合成品率高的连续 加工工艺,严禁利用“二人转”式轧机生产铝加工材。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 发[2007]15 号)等文件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05 年本)》、 《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产业政策规定, 淘汰落后电解铝生产能力,杜绝已经淘汰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 力死灰复燃,力争在“十一五”末期电解铝行业全部采用160KA 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立即淘汰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工艺 及二人转轧机生产铝加工材工艺。 三、 能源消耗 按照1 千瓦时电力折0.1229 千克标准煤的新折标系数,对 4 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如下准入指标。 铝土矿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25 千克标准煤/吨 矿,露天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 千克标准煤/吨矿。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00 千克标 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 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现有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 须低于520 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 合能耗必须低于900 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4300 千 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4%。现有的电解铝企业综合交 流电耗应低于14450 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3%。综 合交流电耗高于准入水平的不予准入,符合综合交流电耗准入条 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 改造企业能耗水平。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合金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 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新建铝加工项目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350 千克标准煤/ 吨;综合电耗低于1150 千瓦时/吨。现有企业铝加工材综合能耗 要低于410 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1250 千瓦时/吨。现 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 能耗水平。 四、 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2%、露天开采不超过 5 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0%、露天开采不超过8%。禁止 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矿山企业应按照上述要 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铝土矿 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81%以 上,新水消耗低于8 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 平方米/吨氧 化铝。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90% 以上,新水消耗低于7 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2 平方米/ 吨铝。现有氧化铝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 五”末达到新建系统标准。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20 千克/吨 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25 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10 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 吨/吨铝,占地面积小于3 平方米/ 吨铝。现有的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30 千克/吨铝, 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30 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30 千 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5 吨/吨铝。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 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新建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5 千克/吨,其中 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15 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 于75%,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 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0%、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7%、箔材加工 成品率高于79%、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8%。现有加工企业铝加 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35 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 6 1020 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2%,其中加工材成 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69%、 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5%、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8%、型材加工 成品率高于87%。现有加工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金属消耗, 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水平。 五、 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土地及污染环境。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 复垦规定,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原则,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 务。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 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 号)要求,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并足额预算,依 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努力做到“边开发、边 复垦”。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 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 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矿 山投资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目录要求由有权限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必须按照环保、土地 复垦和水土保持要求完成矿区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利用。铝冶 炼、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90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7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 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必 须符合经合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控制值和总量指 标要求。氧化铝厂要做到废水“零排放”,赤泥的最终处置(包括 堆场)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批复的要求执行。防止电解铝冶炼 氟化物、粉尘等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氧化铝赤泥随意堆放造成的污 染。电解铝项目吨铝外排氟化物(包括无组织排放量)要低于1 千克。严禁将电解铝厂的含氟电解渣添加在煤中燃烧。 铝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冶炼、浇铸、装卸 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 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废杂铝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 的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铝芯电线电缆的 塑料、橡胶皮以及废碎料中的杂质;采用火法对废铝芯电线电缆 和废铝碎料进行预处理的,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满足《危险 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有关要求和有关地 方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 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 (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新建铝土 矿山、铝冶炼及加工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 8 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 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现有生产企业改 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 《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环保部门对现有铝冶炼企业执行环 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 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应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由环保部 门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 停产或关闭处理。 六、 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矿山、冶炼、加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 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 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铝土矿和 氧化铝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 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铝液泄漏、爆炸、 火灾、雷击及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灼烫伤等事故防 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9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 术规程。 七、 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 条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 和融资等手续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必 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电解铝和氧化铝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 局报批。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 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铝土矿山、铝冶炼(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 及加工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以上投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 监管、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 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 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不允许投产。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 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 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按规定履行土地 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措施不落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 地管理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纠正和处罚,责令限期纠 正,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打击矿山开采中的各种违 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主管 10 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和国土资源、 环保、工商、安全监管、劳动卫生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 对本地区铝矿山、冶炼和加工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 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 新建和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者备案,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 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铝土矿山、铝冶 炼及铝加工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 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和加工行业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 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 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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