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举办者之一变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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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20〕7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举办者之一变更的批复 市教委:   沪教委民〔2020〕17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举办者之一的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   请指导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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