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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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5〕8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5〕441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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