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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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3〕10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3〕474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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