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沪府令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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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韩正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0年3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于2010年3月1日实施,《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为此,市政府决定,1987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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