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五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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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5〕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五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1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04〕4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号)五个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均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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