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等四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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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4〕6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等四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8〕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7〕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号)四个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均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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