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省政府关于同意评定张可可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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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评定 张可可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苏政复〔2024〕2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张可可同志为烈士的请示(盐政请示〔2024〕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可可,男,汉族,1997年4月出生,响水县南河镇新荡村人,2023年10月28日在施救落水群众过程中不幸牺牲。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意评定张可可同志为烈士。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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