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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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2〕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6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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