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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监督司发布《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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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科研单位切实履行好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提高科研诚信内部治理能力,健全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科技部监督司组织编写了《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供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在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中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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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监督司
2024 年10 月
ഺ
前
言
第一部分
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3
第三章
科研人员诚信管理........................................................4
第四章
科研活动诚信管理........................................................5
第五章
单位主办期刊科研诚信管理........................................ 8
第六章
教育培训........................................................................8
第七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9
第八章
附
则..........................................................................11
第二部分
相关单项制度参考文本
1.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工作规则......................................... 13
2. 实验数据管理办法.................................................................17
3. 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21
4. 科研成果数据核查办法.........................................................28
5.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细则......................................... 33
6. 有关科研诚信参考条款............................................................ 48
༄
ዔ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 年全国
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指出,
要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
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面创新体
制机制并作出具体部署。
为进一步引导科研单位切实履行好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提高科研诚信内部治理能力,健全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科技
部监督司组织编写了《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以
下简称《示范文本》),供各科研单位在优化科研诚信治理架构、
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内部管理等工作中参考使
用。
《示范文本》提供了普遍适用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
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基本制度文本,并针对
管理机构运行、实验数据管理、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科研成果
核查、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提供了单项参考
文本。后续将根据相关使用情况和实践发展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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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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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科
研诚信内部治理,推动开展负责任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
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科研失信
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是本单位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
石,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部署,将各项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
研活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内设机构、所属下级单位(以
下统称单位各机构),以及从事科研活动、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
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人员、兼职人员、博士后、学生等,
以下统称科研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将科研诚信
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对
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条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一票否决制”,在评奖推优、
职务晋升、导师遴选、承担项目等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对
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在处理影响期内的依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
— 3 —
度,对制度建设、宣传培训、调查处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
估,并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科
研诚信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指定学术(科研道德)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以
下统称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
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审议科研诚信相关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
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
(四)依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组织编制本单位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
按要求报送;
(六)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或指定单位其
他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承担单位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的日常工作,并配备相应专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
— 4 —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经费纳入
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单位各机构应配备与本机构科研领域、规模等相适
应的专、兼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具体承担相关科研诚信建设工
作,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科研人员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
范,接受科研诚信教育培训,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负责任研
究。高层次专家应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遵守
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第十二条单位各相关机构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导师遴
选、承担项目等环节,按规定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
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人事管理机构应通过聘用合同、员工行为规范、岗
位说明书等明确相应的科研诚信要求,按规定在职称评定、人才
选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环节,对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状况及
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学生管理机构按规定在学位授予等环节,对学生
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
生导师应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
— 5 —
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进行
学术把关。
第十六条科研人员担任评审、咨询、评估等各类专家时,应
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
体的,应遵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配合社会团体
开展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第四章
科研活动诚信管理
第一节
科研项目(课题)诚信管理
第十八条对于本单位承担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
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各相关机构应按照项目(课题)
主管部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并落实到项目(课题)实施全
过程。
第十九条对于本单位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科研管
理机构应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到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
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
各相关机构做好科研项目(课题)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条在项目(课题)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科研管
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申报人、评审评估专家等签署科研
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承诺要求、违规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项目(课题)申报人的科
— 6 —
研诚信状况,对受到限制或禁止承担项目(课题)处理且在影响
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
录、实验数据等,由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真实性、完整性的检
查核验。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档案
管理规定》要求,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文
件材料进行归档。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科研管理机构、科研人员做好科研文
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及科研项目(课题)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节
科学数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指
导单位各机构和科研人员依规做好科学数据的存储、汇交、使用、
共享,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实验数据记录管理规
范,明确记录范围、内容、标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建立实验数据核查
机制,对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对发现的问
题及时督促整改。核查工作应以3 至5 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第二十七条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
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应按要求管理、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单位承担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 7 —
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由科研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
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汇交。
第三节
科研成果发表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建立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制度,由科研管
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
重点检查作者等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
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明显不符
合科研产出规律的,由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实证核验。
第三十一条论文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作
者应及时报告本人所在机构或科研管理机构,主动回应质疑,作
出勘误或撤稿。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
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科研管理机构应结合有关学术机构发布的学术
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对科研人员警示提醒。
对在“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
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不得弄
虚作假、夸大宣传。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
事先报经科研管理机构审核把关。
— 8 —
第五章
单位主办期刊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期刊,期刊编辑部应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术期刊诚信制度建设,加强出版过
程的科研诚信把关。
第三十五条期刊编辑部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建立
完善内部审稿流程,规范开展同行评审,实行投稿承诺、工具检
测等措施,加强论文发表审核把关。
第三十六条期刊编辑部要结合征稿、审稿、编校等工作,开
展科研诚信宣传,引导作者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高科研诚信意识。
第三十七条期刊编辑部负责建立问题稿件的纠错及撤稿机
制,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流程。对涉及本期刊的论文学
术不端问题,应主动组织或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期刊编辑部要加强编辑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和
科研诚信教育,提高编校出版水平,增强学术不端问题主动发现
能力。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制定科研诚信教育
培训制度,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单位各机构常态化开展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应坚持正向引导与警示教育并重、应知应
会与实际操作贯通、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结合,务求实效。
— 9 —
第四十条人事管理机构在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岗位培
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中,应结合实际对科研诚信培训内容作出相应
安排。
第四十一条在新生入学、新晋研究生导师上岗等重要节点,
单位各相关机构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专题培训。
第四十二条在项目(课题)申报、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重
要节点,以及职称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申报等关键环节,单位各机
构应对相关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
第四十三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责
任人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发起成立或依托本单位设立的学会、协
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
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和章程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第七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对涉及本单位科研
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应在收到举报线索的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决定受理的,应牵头成
立调查组,依规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
案,明确调查内容、组成人员、调查方式、进度安排等,经本单
— 10 —
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或报经本单
位负责人批准委托科技类社团组成专家组开展学术评议。专家组
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 人。
第四十七条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如实做好调查记
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
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经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审议通过
后,提交本单位行政班子会议审定。
调查报告形成后,一般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
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被处理人为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由单位科研诚
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制作处理决定书,按程序送达被处理人。
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告知实名举报人。
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
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
送移送单位。
第四十九条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
特别重大复杂无法在6 个月内完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
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 个月。
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以及其他单位要求协办
的,应按相应时限要求办理。
第五十条对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
— 11 —
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自决定
生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
据和处理决定书复印件、调查报告复印件以及电子数据按照隶属
关系或者管理权限报送有关部门;没有上级部门的,报送所在地
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
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应按要求将处理决定书
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
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第五十二条调查处理工作应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申
辩、申诉、复查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应
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
的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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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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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ᆡపዐߋቧᓍ⺁૦䇅⺁௲a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作用,加强本单位科
研诚信建设,依据《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工作,发挥受理、调查、审议、评定、监督、宣传、教育、咨询
等作用。
第三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设主任1 名,副主任1-2 名,
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或副主任可由分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单
位领导兼任。
第四条委员由本单位任命,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根据单
位发展、人员变动等情况,可对任期内的委员进行调整。委员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良好学术
声誉;
(三)有参与科研诚信建设的意愿和履行职责能力。
第五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
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审议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
— 15 —
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
(四)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组织编制本单位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
按要求报送;
(六)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设立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单
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或指定的单位其他内设机构
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本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会议组织、督促落实会
议议定事项;
(三)负责起草本单位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编制工作计划等;
(四)负责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的登记、受理,受托组织开展
调查、处理,督促处理决定执行;
(五)完成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实行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重要事项,应经不少于全体委
员三分之二同意。
第八条本规则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6 —
注:“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是指单位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
相关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如学术委员会、科研道德委员会、学风
建设委员会或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等。如果该机构在单位独立设
置,则应制定工作规则;如果该机构非独立设置,则应将上述条
款内容纳入所挂靠机构的章程/条例/工作规则中。
— 17 —
2.ဣeၫwಯێ戴
— 18 —
ဣeၫwಯێ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实验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真实、
准确、规范、完整地反映科研过程及结果,依据《科学数据管理
办法》《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数据主要指在自然科学领域,通过科学实验、技
术试验等产生的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科研人员以及依托单位科
研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科研管理机构应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
确保开展的科学实验、技术试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
版等科研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实验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五条实验数据记录人对所记录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
性、可追溯性负直接责任。
论文共同作者、成果完成人、专利发明人等应对其主要贡献
所依据的实验数据负责。
科研团队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论文
主要作者应按职责履行对实验数据等的审核与监督责任。
— 19 —
第三章
记录及保存
第六条实验记录应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英文缩写、计量单
位等,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
实验数据应按时间顺序记录,如果中间穿插不同的实验,以
时间记录为准则,同一个实验可在记录页标记转移记号。
第七条记录实验应使用具有连续页码的实验记录本。实验
记录本应妥善保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得空页、撕页。
采用电子记录的,应确保与实验原始记录关联,且数据及产
生时间等未被人为更改。
第八条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的时间、条件(如温度、
湿度等)、目的、计划、仪器、装置、耗材等详细信息,以及实验的详
细步骤、现象描述、原始数据、实验结果、问题分析、相关文献等。
委托他人完成的实验,应由被委托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
规范要求提交原始记录,签字确认并承诺对实验结果负责。
第九条项目(课题)结题验收或研究活动完成后应按要求将
实验记录本及相关电子数据归档。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按
要求及时妥善移交实验记录。
第十条对于开展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所形成的实验
数据,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实验数据的采集、整理、管理和使
— 20 —
用等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21 —
3.൙ᆪख꿠༄ߋቧဃއ௲꿠
— 22 —
൙ᆪख꿠༄ߋቧဃއ௲꿠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论文发表前的诚信审查工作,依据国家
有关规定和《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于中外学术期刊的学
术论文、论著、述评、综述、短篇通讯、摘要以及发表在国际、
国内学术会议上的学术论文等。
第三条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是论文的主要责任人,对
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主要责任;论文其他作者对本人完成或
参与部分的内容负责;论文作者所在科研团队负责人对论文中所
涉及数据的可追溯性负责。
第四条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本单位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
讯作者为本单位人员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
本单位人员参与发表的涉及敏感技术或数据的论文,应进行
论文发表前审查。
第五条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署名作者的实
质性贡献情况、对论文署名及排名的知情情况、数据来源及真实
性和可靠性情况、参考文献引用情况、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
第六条论文第一作者应在论文投稿前对照本规定第五条的
审查内容开展自查,填写《论文发表自查表》《论文数据登记表》。
《论文发表自查表》应经所有作者签字确认,《论文数据登记表》
— 23 —
应经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签字确认。
第七条论文第一作者应在论文投稿前15 日内将《论文发表
自查表》《论文数据登记表》提交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论文可投稿发表:
(一)所有署名作者对论文有实质性贡献,不存在有实质性
贡献的作者未署名的情况;
(二)所有作者知情且同意作者署名及排名;
(三)通讯作者能够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四)论文中所有数据均有完整原始实验记录,经过自查,
且重要数据经过重复实验验证;
(五)不存在将论文拆分投稿、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情况;
(六)论文中所有数据、图表不存在版权争议;
(七)不存在引用非相关文献、已撤销文献等不当引用情况;
(八)论文研究涉及科技伦理的,已按规定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九)拟投稿学术期刊不在本单位认可的期刊预警名单、黑
名单之列;
(十)涉及敏感技术或数据的已按规定脱敏处理。
审核发现论文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退回第一作者进行相应
补充或者改正。
第九条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已发表论文抽查机制,对执
行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抽查。
对未履行发表前诚信审查程序或未通过诚信审查擅自发表
— 24 —
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相关费用不予报
销;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25 —
附件1
൙ᆪख꿠ᆞއ꿠
论文名称
拟投刊物
作者顺序
作者名单
作者贡献
(此栏由通讯作者填写)
签名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
通讯作者
本论文以下内容已经过自查,符合《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要求:
1.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敏感技术信息或已做脱密处理;
2.所有署名作者对论文有实质性贡献,不存在有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未署名的情况;
3.所有作者知情,同意作者署名及排名;
4.通讯作者能够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5.论文中所有数据和图表真实可溯源,并且经过重复实验验证;
6.论文中所有数据经过核查,并保有完整原始实验记录;
7.不存在将研究工作拆分投稿,没有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8.论文中所有数据、图表没有涉及版权争议;
9.不存在引用非相关文献、已撤销文献等不当引用情况;
10.论文中对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情况进行标注;
11.所有致谢内容合理,如:基金项目真实地用于论文所述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应该
与发表的文章研究内容相一致,致谢应包含对研究有贡献的辅助人员;
12.论文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论文研究涉及科技伦理的,已按规定开展科技伦理
审查;
13.拟投刊物不在本单位认可的期刊预警名单、黑名单之列,论文研究主题与刊物办
刊范围相符。
通讯作者:
年
月
日
科研团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 26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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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机
构:
序号
论文
数据
样品描
述/实验
名称
实验
记录本
编号
对应
实验
记录本
位置
文章
用图
编号
原始数
据电子
版保存
目录
重复数
据电子
版保存
目录
打包文
件保存
目录
备注
第一作者:
年
月
日
通讯作者:
年
月
日
档案管理员:
年
月
日
通过审查“论文数据对照表”及实验原始记录,本论文所有原始数据真实、可追溯。
科研团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表格栏目供参考,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论文数据包括论文中的图和表
格中数据;论文中的样品制备条件应与实验记录本中的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实验记录本
中的样品名与测试结果的文件名应具有对应关系;建议将每一篇论文的电子版原始数据
制成文件包,纸版谱图汇总保存。
— 27 —
൙ᆪၫwࡿ乹꿠乹2Dž
论文题目:
机
构:
序号
文章
图/表
编号
样品
名称
对应实验
记录本位
置
图/表中
内容
测试或反
应对应实
验记录本
位置
原始数据
电子版保
存目录
重复数据
电子版保
存目录
文章中数
据包保存
目录
备注
1
图1a 样品
A
记录本编
号、页码、
日期
测试方
法或反
应结果
记录本编
号、页码、
日期
测试仪器
上原始数
据保存的
目录
测试仪器
上原始数
据保存的
目录
一定包含
测试仪器
原始目录
数据
处理
方法
2
3
第一作者:
年
月
日
通讯作者:
年
月
日
档案管理员:
年
月
日
通过审查“论文数据对照表”及实验原始记录,本论文所有原始数据真实、可追溯。
科研团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表格栏目供参考,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论文数据包括论文中的图和表
格中数据;论文中的样品制备条件应与实验记录本中的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实验记录本
中的样品名与测试结果的文件名应具有对应关系;建议将每一篇论文的电子版原始数据
制成文件包,纸版谱图汇总保存。
— 28 —
4.పዐ߅wၫwਖ਼އێ戴
— 29 —
పዐ߅wၫwਖ਼އێ戴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科研成果数据核查,保证科研成果真实
性、可靠性,依据《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依
据本办法规定开展数据核查。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在公布发表前
开展数据核查的,参照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执行。
对于本单位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开展常规数据核
查,核查工作以3 至5 年为周期全覆盖持续开展。对于短期内发
表的多篇论文、取得的多项专利等科研成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开
展专项数据核查。
第三条科研成果数据核查的重点是数据的真实性、可重复
性、可追溯性,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原始记录的规范性;
(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三)原始数据的可重复性,特别是重大发现、重要进展等
是否经过必要的重复性实验或试验验证;
(四)原始数据的可追溯性,包括科研成果的数据、结论与
原始记录的对应性等;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四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统筹负责科研成果数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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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织开展常规数据核查。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开展专项
数据核查。
第五条开展数据核查应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单位科研诚信
主责机构委员、同行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
专家组应秉持科学精神,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
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数据核查。
第六条专家组可采取查询原始记录、查阅资料、数据比对、
现场质询等方式开展数据核查。如有必要,经单位科研诚信主责
机构同意,可要求开展重复实验。
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并配合
专家组的数据核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并
确保所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七条专家组应按要求填写《数据核查记录表》,经集体讨
论后形成核查结论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一并提交单位科研诚信
主责机构。
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对核查结论有不同
意见的,可向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或科研管理机构反映。
第八条对于核查发现存在数据规范性问题的,由单位科研
诚信主责机构责成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及时
进行勘误、更新或撤回,并可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核查发现存在数据买卖、伪造、篡改等科研失信行为的,
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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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科研成果数据核查情况纳入科研团队和个人绩效考
核内容,作为评奖推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的参考。
第十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会同科研管理机构对
开展常规和专项数据核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针对核查发现的共
性问题或苗头风险提出相应措施,加强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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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wਖ਼އ乹ഺ꿠
科研成果名称
所属团队
核查时间
核查专家组成员
类型
□学术论文
□其他科研成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查记录
数据来源
(详细填写实验记录本编号、页码,电子数据存储电脑的具体
位置等)
实验情况
(实验内容及次数,详细填写实验记录本编号、页码,电子数
据存储电脑的具体位置等)
重复实验或试验
验证情况
(开展重复性实验或试验验证的时间、次数等情况)
研究结论与原始记
录的对应情况
……
……
主要结论
1.主要结论
2.有关意见建议
科研团队负责人签字:
专家组组长签字:
日
期:
日
期:
— 33 —
5.పዐပቧቲᆐࢯއࠀಯ⺁௲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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పዐပቧቲᆐࢯއࠀಯ⺁௲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依据《科研
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统筹负责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工作,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
报的登记、受理、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以及督促处理决
定的执行。
第三条被调查人及其所在机构负责人等各相关方应积极配
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二章
受理和调查
第四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及时
填写《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登记单》,研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报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人批准。前述办理时限为15 个工作日,
自接到举报线索开始计算。
有关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
明理由。举报人按规定提出异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上级转办、其他单位要求协办以及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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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失信行为线索,应按要求及时协办、受理。
第五条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牵头成
立调查组,依规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调查组应制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组
成人员、调查方式、进度安排等,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调查组应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
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
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
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调查中,应
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的,可成立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
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不少于5 人。
第七条调查组应如实做好调查记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需
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形成《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谈话笔录》,
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第八条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
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
投服务的,应按要求收集固化证据并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
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
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由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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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签字后,报科研诚信主责机构。
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
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
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 个
月内完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且符合延长期限条件的,
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按程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
查期限,延长时间不超过6 个月。转办、协办单位有明确时限的
按要求完成。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一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根据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等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决定作出前,由科研诚
信主责机构办公室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
据,并告知其依规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报单位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
以单位名义作出处理决定,交由相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
理决定。调查处理结果应告知实名举报人,并填写《科研失信行
为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记录表》。
第十四条有牵头调查单位的,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应
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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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和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到科技计划(专项、基
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按要求将处理决定书和
调查报告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
人才等管理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对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
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
应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或者管理权
限将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部门;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
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并配合做好科研失信行为数据
汇交工作。
第十七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
书15 个工作日内,向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申
请,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应及时研究提出受理意见,报经科
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开展调
查,向当事人反馈复查决定。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查。
第十八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对被处理人进行科
研诚信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十九条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及时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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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
严肃处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证人等应配合调查组调
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
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
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
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
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
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
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
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
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
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 39 —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0 —
附件1
పዐပቧቲᆐࢯއࠀಯ۾௲aᅄ
— 41 —
附件2
పዐပቧቲᆐۨࡿ乹
编号:〔20
〕
号
线索来源
□上级转办
□举报:()来电()来信()来访
□监督检查
□其他
被举报对象
(备注: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举报人
□匿名
□实名(姓名、工作单位等)
反映的主要问题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
办公室初核意见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
意见
受理意见反馈
实名举报人情况
附:举报材料
份,共
页。
确定的受理时间:
填表人: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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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పዐပቧቲᆐࢯއ
一、调查背景
主要说明案件调查任务来源,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被举报
人情况等。
二、调查组织
主要明确调查涉及的主责机构、调查组人员构成和具体分工
等。对于成立专家组的,应明确专家组人员构成和具体分工。
三、主要内容
主要明确调查对象、调查目标、调查程序,以及证据材料和
工作要求等。
四、进度安排
细化调查工作安排,明确各重点环节的时限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主要明确调查所需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明确对参加调查人
员的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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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పዐပቧቲᆐࢯއፓજ܊ഺ
时间:
地点:
谈话人:
(亲笔签名)
记录人:
(亲笔签名)
被谈话人: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及联系电话:
问:
答:
问:
答:
被谈话人(签名捺印,正楷字体):
第X 页
共X 页
— 44 —
附件5
పዐပቧቲᆐࢯއۨഺ
举报/
移送/管理工作中发现情况/媒体、期刊、出版
社披露/反映
涉嫌科研失信的相关线索。
(单位)
按照
规定制定了调查工作方案,成立了调查组和专家组,依规开展调
查,现已完成相关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
包括线索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提供的相关证据等。
二、调查情况
(一)调查组织
调查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进度、纪律等。
(二)调查过程
1. 行政调查情况
被调查人陈述、答辩情况及相关材料;包括成果基本情况、
形成过程、运用情况等。
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包括函询)相关资料调查(实验室数据、
协议、发票、转账记录、研究过程、获利情况)。
2. 学术评议情况(专家组从管理、学术、伦理等方面进行评
议)。
3. 调查过程中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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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认定
载明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确认情况
等。证据材料需在审议调查处理报告时后附并做好存档。
三、调查结论
认定的事实是否属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
监〔2022〕221 号)第二条列示的科研失信行为(需对应到具体
条款)。
四、处理意见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
条规定、主管
部门和单位
规定,对违规责任主体作出
处理。
被处理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注: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
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46 —
附件6
编号:
పዐပቧቲᆐࠀಯᏨ꿠ၗ
当事人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号
码
,现工作单位为
。
因(接到举报、监督检查发现
)当事人涉嫌科研失
信行为,我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组织开
展调查。经查实存在:(请对事实认定结果进行简述)
的科
研失信行为。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
条,决定对
予
以
(有从轻或从重处理情形,请说明情况)。
(被处理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
相应处理。)
如本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
关证据或线索。
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47 —
附件7
పዐပቧቲᆐۨࢯއࠀಯໆwनౣ乹ഺ꿠
受理编号
反馈对象
反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反馈方式
□电话□邮件□其他(请注明)
反馈的主要内容:
(包括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的调查处理结果,以及实名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的意见
等)
经办人签字:
— 48 —
6.ᎌਈపዐߋቧݬ嫨ᄟo
— 49 —
ᎌਈపዐߋቧݬ嫨ᄟo
一、单位章程有关科研诚信参考条款
科研单位章程应增列相关条款,体现科研诚信建设要求。
参考条款一:单位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设立科研诚
信主责机构,负责有关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案件调查、宣传教
育、咨询指导等工作。
参考条款二:单位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制定科研诚信管
理规定,加强科研活动的全流程诚信管理,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
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科技伦理、学术道德和科研规范,促进负责任
创新。
二、聘用合同、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有关科研诚信参
考条款
(一)科研单位聘用合同应约定对员工的科研诚信要求,明
确员工的合同义务。
参考条款:受聘员工承诺,在单位工作期间自觉遵守国家、
单位、有关行业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若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
窃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二)员工行为规范应明确对员工的科研诚信具体要求。
参考条款:本单位职工应遵守以下科研诚信规范要求:
1. 恪守科研道德准则,坚守底线,严格自律,遵守科研活动
— 50 —
规范。
2. 遵守国家、单位、有关行业科研诚信工作相关规定。
3. 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不得伪造、篡改研究数据、
研究结论,不得买卖实验数据和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及其他
被认定为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4. 在申报科技项目、人才称号、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项目实
施过程中,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5. 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导师的,负责对项目(课题)成员、
学生加强科研诚信管理。
(三)岗位说明书有关任职条件应明确科研诚信要求。
参考条款:恪守科研道德准则,坚守底线,严格自律,遵守
科研活动规范。遵守国家、单位、有关行业科研诚信工作相关规定。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