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科技部监督司发布《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为进一步引导科研单位切实履行好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提高科研诚信内部治理能力,健全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科技部监督司组织编写了《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供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在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件:1.《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2. 关于《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 పዐ࡝ᆡపዐߋቧ਌ಯᒜɀ ာपᆪ۾ 科技部监督司 2024 年10 月 ෹ ഺ 前 言 第一部分 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3 第三章 科研人员诚信管理........................................................4 第四章 科研活动诚信管理........................................................5 第五章 单位主办期刊科研诚信管理........................................ 8 第六章 教育培训........................................................................8 第七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9 第八章 附 则..........................................................................11 第二部分 相关单项制度参考文本 1.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工作规则......................................... 13 2. 实验数据管理办法.................................................................17 3. 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21 4. 科研成果数据核查办法.........................................................28 5.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细则......................................... 33 6. 有关科研诚信参考条款............................................................ 48 ༄ ዔ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 年全国 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指出, 要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 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面创新体 制机制并作出具体部署。 为进一步引导科研单位切实履行好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提高科研诚信内部治理能力,健全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科技 部监督司组织编写了《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以 下简称《示范文本》),供各科研单位在优化科研诚信治理架构、 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内部管理等工作中参考使 用。 《示范文本》提供了普遍适用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 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基本制度文本,并针对 管理机构运行、实验数据管理、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科研成果 核查、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提供了单项参考 文本。后续将根据相关使用情况和实践发展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 1 — ࢒ጙݝ㗰 ࡝ᆡపዐߋቧ৔⺁਌ಯێ戴ာपᆪ۾ — 2 — ࡝ᆡపዐߋቧ৔⺁਌ಯێ戴ာप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科 研诚信内部治理,推动开展负责任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 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科研失信 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是本单位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 石,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部署,将各项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 研活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内设机构、所属下级单位(以 下统称单位各机构),以及从事科研活动、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 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人员、兼职人员、博士后、学生等, 以下统称科研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将科研诚信 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对 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条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一票否决制”,在评奖推优、 职务晋升、导师遴选、承担项目等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对 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在处理影响期内的依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本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 — 3 — 度,对制度建设、宣传培训、调查处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 估,并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科 研诚信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指定学术(科研道德)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以 下统称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 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审议科研诚信相关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 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 (四)依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组织编制本单位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 按要求报送; (六)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或指定单位其 他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承担单位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的日常工作,并配备相应专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 — 4 —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经费纳入 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单位各机构应配备与本机构科研领域、规模等相适 应的专、兼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具体承担相关科研诚信建设工 作,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科研人员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 范,接受科研诚信教育培训,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负责任研 究。高层次专家应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遵守 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第十二条单位各相关机构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导师遴 选、承担项目等环节,按规定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 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人事管理机构应通过聘用合同、员工行为规范、岗 位说明书等明确相应的科研诚信要求,按规定在职称评定、人才 选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环节,对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状况及 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学生管理机构按规定在学位授予等环节,对学生 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 生导师应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 — 5 — 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进行 学术把关。 第十六条科研人员担任评审、咨询、评估等各类专家时,应 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 体的,应遵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配合社会团体 开展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第四章 科研活动诚信管理 第一节 科研项目(课题)诚信管理 第十八条对于本单位承担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 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各相关机构应按照项目(课题) 主管部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并落实到项目(课题)实施全 过程。 第十九条对于本单位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科研管 理机构应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到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 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 各相关机构做好科研项目(课题)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条在项目(课题)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科研管 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申报人、评审评估专家等签署科研 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承诺要求、违规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项目(课题)申报人的科 — 6 — 研诚信状况,对受到限制或禁止承担项目(课题)处理且在影响 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 录、实验数据等,由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真实性、完整性的检 查核验。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档案 管理规定》要求,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文 件材料进行归档。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科研管理机构、科研人员做好科研文 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及科研项目(课题)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节 科学数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指 导单位各机构和科研人员依规做好科学数据的存储、汇交、使用、 共享,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实验数据记录管理规 范,明确记录范围、内容、标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建立实验数据核查 机制,对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对发现的问 题及时督促整改。核查工作应以3 至5 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第二十七条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 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应按要求管理、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单位承担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 7 — 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由科研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 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汇交。 第三节 科研成果发表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建立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制度,由科研管 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 重点检查作者等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 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明显不符 合科研产出规律的,由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实证核验。 第三十一条论文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作 者应及时报告本人所在机构或科研管理机构,主动回应质疑,作 出勘误或撤稿。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 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科研管理机构应结合有关学术机构发布的学术 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对科研人员警示提醒。 对在“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 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不得弄 虚作假、夸大宣传。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 事先报经科研管理机构审核把关。 — 8 — 第五章 单位主办期刊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期刊,期刊编辑部应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术期刊诚信制度建设,加强出版过 程的科研诚信把关。 第三十五条期刊编辑部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建立 完善内部审稿流程,规范开展同行评审,实行投稿承诺、工具检 测等措施,加强论文发表审核把关。 第三十六条期刊编辑部要结合征稿、审稿、编校等工作,开 展科研诚信宣传,引导作者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高科研诚信意识。 第三十七条期刊编辑部负责建立问题稿件的纠错及撤稿机 制,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流程。对涉及本期刊的论文学 术不端问题,应主动组织或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期刊编辑部要加强编辑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和 科研诚信教育,提高编校出版水平,增强学术不端问题主动发现 能力。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制定科研诚信教育 培训制度,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单位各机构常态化开展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应坚持正向引导与警示教育并重、应知应 会与实际操作贯通、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结合,务求实效。 — 9 — 第四十条人事管理机构在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岗位培 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中,应结合实际对科研诚信培训内容作出相应 安排。 第四十一条在新生入学、新晋研究生导师上岗等重要节点, 单位各相关机构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专题培训。 第四十二条在项目(课题)申报、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重 要节点,以及职称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申报等关键环节,单位各机 构应对相关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 第四十三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责 任人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发起成立或依托本单位设立的学会、协 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 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和章程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第七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对涉及本单位科研 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应在收到举报线索的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决定受理的,应牵头成 立调查组,依规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 案,明确调查内容、组成人员、调查方式、进度安排等,经本单 — 10 — 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或报经本单 位负责人批准委托科技类社团组成专家组开展学术评议。专家组 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 人。 第四十七条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如实做好调查记 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 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经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审议通过 后,提交本单位行政班子会议审定。 调查报告形成后,一般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 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被处理人为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由单位科研诚 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制作处理决定书,按程序送达被处理人。 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告知实名举报人。 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 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 送移送单位。 第四十九条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 特别重大复杂无法在6 个月内完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 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 个月。 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以及其他单位要求协办 的,应按相应时限要求办理。 第五十条对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 — 11 — 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自决定 生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记录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 据和处理决定书复印件、调查报告复印件以及电子数据按照隶属 关系或者管理权限报送有关部门;没有上级部门的,报送所在地 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 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应按要求将处理决定书 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 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第五十二条调查处理工作应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申 辩、申诉、复查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应 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 的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2 — ࢒औݝ㗰 ሤਈ࡝ሲᒜɀݬ嫨ᆪ۾ — 13 — 1.࡝ᆡపዐߋቧᓍ⺁૦䇅৔⺁௲a — 14 — ࡝ᆡపዐߋቧᓍ⺁૦䇅৔⺁௲a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作用,加强本单位科 研诚信建设,依据《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工作,发挥受理、调查、审议、评定、监督、宣传、教育、咨询 等作用。 第三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设主任1 名,副主任1-2 名, 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或副主任可由分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单 位领导兼任。 第四条委员由本单位任命,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根据单 位发展、人员变动等情况,可对任期内的委员进行调整。委员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良好学术 声誉; (三)有参与科研诚信建设的意愿和履行职责能力。 第五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 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审议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 — 15 — 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 (四)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组织编制本单位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 按要求报送; (六)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设立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单 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或指定的单位其他内设机构 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本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会议组织、督促落实会 议议定事项; (三)负责起草本单位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编制工作计划等; (四)负责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的登记、受理,受托组织开展 调查、处理,督促处理决定执行; (五)完成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实行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重要事项,应经不少于全体委 员三分之二同意。 第八条本规则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6 — 注:“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是指单位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 相关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如学术委员会、科研道德委员会、学风 建设委员会或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等。如果该机构在单位独立设 置,则应制定工作规则;如果该机构非独立设置,则应将上述条 款内容纳入所挂靠机构的章程/条例/工作规则中。 — 17 — 2.ဣeၫw਌ಯێ戴 — 18 — ဣeၫw਌ಯێ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实验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真实、 准确、规范、完整地反映科研过程及结果,依据《科学数据管理 办法》《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数据主要指在自然科学领域,通过科学实验、技 术试验等产生的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科研人员以及依托单位科 研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科研管理机构应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 确保开展的科学实验、技术试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 版等科研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实验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五条实验数据记录人对所记录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 性、可追溯性负直接责任。 论文共同作者、成果完成人、专利发明人等应对其主要贡献 所依据的实验数据负责。 科研团队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论文 主要作者应按职责履行对实验数据等的审核与监督责任。 — 19 — 第三章 记录及保存 第六条实验记录应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英文缩写、计量单 位等,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 实验数据应按时间顺序记录,如果中间穿插不同的实验,以 时间记录为准则,同一个实验可在记录页标记转移记号。 第七条记录实验应使用具有连续页码的实验记录本。实验 记录本应妥善保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得空页、撕页。 采用电子记录的,应确保与实验原始记录关联,且数据及产 生时间等未被人为更改。 第八条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的时间、条件(如温度、 湿度等)、目的、计划、仪器、装置、耗材等详细信息,以及实验的详 细步骤、现象描述、原始数据、实验结果、问题分析、相关文献等。 委托他人完成的实验,应由被委托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 规范要求提交原始记录,签字确认并承诺对实验结果负责。 第九条项目(课题)结题验收或研究活动完成后应按要求将 实验记录本及相关电子数据归档。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按 要求及时妥善移交实验记录。 第十条对于开展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所形成的实验 数据,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实验数据的采集、整理、管理和使 — 20 — 用等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21 — 3.൙ᆪख꿠༄ߋቧဃއ௲꿠 — 22 — ൙ᆪख꿠༄ߋቧဃއ௲꿠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论文发表前的诚信审查工作,依据国家 有关规定和《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于中外学术期刊的学 术论文、论著、述评、综述、短篇通讯、摘要以及发表在国际、 国内学术会议上的学术论文等。 第三条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是论文的主要责任人,对 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主要责任;论文其他作者对本人完成或 参与部分的内容负责;论文作者所在科研团队负责人对论文中所 涉及数据的可追溯性负责。 第四条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本单位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 讯作者为本单位人员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 本单位人员参与发表的涉及敏感技术或数据的论文,应进行 论文发表前审查。 第五条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署名作者的实 质性贡献情况、对论文署名及排名的知情情况、数据来源及真实 性和可靠性情况、参考文献引用情况、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 第六条论文第一作者应在论文投稿前对照本规定第五条的 审查内容开展自查,填写《论文发表自查表》《论文数据登记表》。 《论文发表自查表》应经所有作者签字确认,《论文数据登记表》 — 23 — 应经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签字确认。 第七条论文第一作者应在论文投稿前15 日内将《论文发表 自查表》《论文数据登记表》提交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论文可投稿发表: (一)所有署名作者对论文有实质性贡献,不存在有实质性 贡献的作者未署名的情况; (二)所有作者知情且同意作者署名及排名; (三)通讯作者能够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四)论文中所有数据均有完整原始实验记录,经过自查, 且重要数据经过重复实验验证; (五)不存在将论文拆分投稿、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情况; (六)论文中所有数据、图表不存在版权争议; (七)不存在引用非相关文献、已撤销文献等不当引用情况; (八)论文研究涉及科技伦理的,已按规定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九)拟投稿学术期刊不在本单位认可的期刊预警名单、黑 名单之列; (十)涉及敏感技术或数据的已按规定脱敏处理。 审核发现论文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退回第一作者进行相应 补充或者改正。 第九条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已发表论文抽查机制,对执 行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抽查。 对未履行发表前诚信审查程序或未通过诚信审查擅自发表 — 24 — 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相关费用不予报 销;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25 — 附件1 ൙ᆪख꿠ᆞއ꿠 论文名称 拟投刊物 作者顺序 作者名单 作者贡献 (此栏由通讯作者填写) 签名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 通讯作者 本论文以下内容已经过自查,符合《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要求: 1.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敏感技术信息或已做脱密处理; 2.所有署名作者对论文有实质性贡献,不存在有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未署名的情况; 3.所有作者知情,同意作者署名及排名; 4.通讯作者能够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5.论文中所有数据和图表真实可溯源,并且经过重复实验验证; 6.论文中所有数据经过核查,并保有完整原始实验记录; 7.不存在将研究工作拆分投稿,没有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8.论文中所有数据、图表没有涉及版权争议; 9.不存在引用非相关文献、已撤销文献等不当引用情况; 10.论文中对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情况进行标注; 11.所有致谢内容合理,如:基金项目真实地用于论文所述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应该 与发表的文章研究内容相一致,致谢应包含对研究有贡献的辅助人员; 12.论文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论文研究涉及科技伦理的,已按规定开展科技伦理 审查; 13.拟投刊物不在本单位认可的期刊预警名单、黑名单之列,论文研究主题与刊物办 刊范围相符。 通讯作者: 年 月 日 科研团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 26 — 附件2 ൙ᆪၫwࡿ乹꿠乹1Dž 论文题目: 机 构: 序号 论文 数据 样品描 述/实验 名称 实验 记录本 编号 对应 实验 记录本 位置 文章 用图 编号 原始数 据电子 版保存 目录 重复数 据电子 版保存 目录 打包文 件保存 目录 备注 第一作者: 年 月 日 通讯作者: 年 月 日 档案管理员: 年 月 日 通过审查“论文数据对照表”及实验原始记录,本论文所有原始数据真实、可追溯。 科研团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表格栏目供参考,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论文数据包括论文中的图和表 格中数据;论文中的样品制备条件应与实验记录本中的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实验记录本 中的样品名与测试结果的文件名应具有对应关系;建议将每一篇论文的电子版原始数据 制成文件包,纸版谱图汇总保存。 — 27 — ൙ᆪၫwࡿ乹꿠乹2Dž 论文题目: 机 构: 序号 文章 图/表 编号 样品 名称 对应实验 记录本位 置 图/表中 内容 测试或反 应对应实 验记录本 位置 原始数据 电子版保 存目录 重复数据 电子版保 存目录 文章中数 据包保存 目录 备注 1 图1a 样品 A 记录本编 号、页码、 日期 测试方 法或反 应结果 记录本编 号、页码、 日期 测试仪器 上原始数 据保存的 目录 测试仪器 上原始数 据保存的 目录 一定包含 测试仪器 原始目录 数据 处理 方法 2 3 第一作者: 年 月 日 通讯作者: 年 月 日 档案管理员: 年 月 日 通过审查“论文数据对照表”及实验原始记录,本论文所有原始数据真实、可追溯。 科研团队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表格栏目供参考,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论文数据包括论文中的图和表 格中数据;论文中的样品制备条件应与实验记录本中的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实验记录本 中的样品名与测试结果的文件名应具有对应关系;建议将每一篇论文的电子版原始数据 制成文件包,纸版谱图汇总保存。 — 28 — 4.పዐ߅wၫwਖ਼އێ戴 — 29 — పዐ߅wၫwਖ਼އێ戴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科研成果数据核查,保证科研成果真实 性、可靠性,依据《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依 据本办法规定开展数据核查。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在公布发表前 开展数据核查的,参照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规定执行。 对于本单位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开展常规数据核 查,核查工作以3 至5 年为周期全覆盖持续开展。对于短期内发 表的多篇论文、取得的多项专利等科研成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开 展专项数据核查。 第三条科研成果数据核查的重点是数据的真实性、可重复 性、可追溯性,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原始记录的规范性; (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三)原始数据的可重复性,特别是重大发现、重要进展等 是否经过必要的重复性实验或试验验证; (四)原始数据的可追溯性,包括科研成果的数据、结论与 原始记录的对应性等;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四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统筹负责科研成果数据核查 — 30 — 工作,组织开展常规数据核查。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开展专项 数据核查。 第五条开展数据核查应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单位科研诚信 主责机构委员、同行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 专家组应秉持科学精神,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 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数据核查。 第六条专家组可采取查询原始记录、查阅资料、数据比对、 现场质询等方式开展数据核查。如有必要,经单位科研诚信主责 机构同意,可要求开展重复实验。 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并配合 专家组的数据核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并 确保所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七条专家组应按要求填写《数据核查记录表》,经集体讨 论后形成核查结论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一并提交单位科研诚信 主责机构。 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对核查结论有不同 意见的,可向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或科研管理机构反映。 第八条对于核查发现存在数据规范性问题的,由单位科研 诚信主责机构责成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及时 进行勘误、更新或撤回,并可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核查发现存在数据买卖、伪造、篡改等科研失信行为的, 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 31 — 第九条科研成果数据核查情况纳入科研团队和个人绩效考 核内容,作为评奖推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的参考。 第十条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会同科研管理机构对 开展常规和专项数据核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针对核查发现的共 性问题或苗头风险提出相应措施,加强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32 — 附件 ၫwਖ਼އ乹ഺ꿠 科研成果名称 所属团队 核查时间 核查专家组成员 类型 □学术论文 □其他科研成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查记录 数据来源 (详细填写实验记录本编号、页码,电子数据存储电脑的具体 位置等) 实验情况 (实验内容及次数,详细填写实验记录本编号、页码,电子数 据存储电脑的具体位置等) 重复实验或试验 验证情况 (开展重复性实验或试验验证的时间、次数等情况) 研究结论与原始记 录的对应情况 …… …… 主要结论 1.主要结论 2.有关意见建议 科研团队负责人签字: 专家组组长签字: 日 期: 日 期: — 33 — 5.పዐပቧቲᆐࢯއࠀಯ৔⺁௲a — 34 — పዐပቧቲᆐࢯއࠀಯ৔⺁௲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依据《科研 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统筹负责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工作,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 报的登记、受理、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以及督促处理决 定的执行。 第三条被调查人及其所在机构负责人等各相关方应积极配 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二章 受理和调查 第四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及时 填写《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登记单》,研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报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人批准。前述办理时限为15 个工作日, 自接到举报线索开始计算。 有关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 明理由。举报人按规定提出异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上级转办、其他单位要求协办以及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科 — 35 — 研失信行为线索,应按要求及时协办、受理。 第五条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牵头成 立调查组,依规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调查组应制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组 成人员、调查方式、进度安排等,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调查组应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 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 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 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调查中,应 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的,可成立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 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不少于5 人。 第七条调查组应如实做好调查记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需 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形成《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谈话笔录》, 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第八条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 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 投服务的,应按要求收集固化证据并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 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 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由全体 — 36 — 调查人员签字后,报科研诚信主责机构。 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 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 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 个 月内完成,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且符合延长期限条件的, 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按程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 查期限,延长时间不超过6 个月。转办、协办单位有明确时限的 按要求完成。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一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根据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等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决定作出前,由科研诚 信主责机构办公室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 据,并告知其依规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报单位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 以单位名义作出处理决定,交由相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 理决定。调查处理结果应告知实名举报人,并填写《科研失信行 为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记录表》。 第十四条有牵头调查单位的,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应 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 — 37 — 书和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到科技计划(专项、基 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按要求将处理决定书和 调查报告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 人才等管理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对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 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 应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或者管理权 限将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部门;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 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并配合做好科研失信行为数据 汇交工作。 第十七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 书15 个工作日内,向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申 请,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应及时研究提出受理意见,报经科 研诚信主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开展调 查,向当事人反馈复查决定。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查。 第十八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对被处理人进行科 研诚信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十九条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及时以适 — 38 — 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 严肃处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证人等应配合调查组调 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 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 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 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 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 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 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 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 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 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 39 —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0 — 附件1 పዐပቧቲᆐࢯއࠀಯ૥۾௲aᅄ — 41 — 附件2 పዐပቧቲᆐ௟ۨࡿ乹࡝ 编号:〔20 〕 号 线索来源 □上级转办 □举报:()来电()来信()来访 □监督检查 □其他 被举报对象 (备注: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举报人 □匿名 □实名(姓名、工作单位等) 反映的主要问题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 办公室初核意见 科研诚信主责机构 意见 受理意见反馈 实名举报人情况 附:举报材料 份,共 页。 确定的受理时间: 填表人: 填表时间: — 42 — 附件3 పዐပቧቲᆐࢯއ￿￿ 一、调查背景 主要说明案件调查任务来源,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被举报 人情况等。 二、调查组织 主要明确调查涉及的主责机构、调查组人员构成和具体分工 等。对于成立专家组的,应明确专家组人员构成和具体分工。 三、主要内容 主要明确调查对象、调查目标、调查程序,以及证据材料和 工作要求等。 四、进度安排 细化调查工作安排,明确各重点环节的时限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主要明确调查所需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明确对参加调查人 员的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要求等。 — 43 — 附件4 పዐပቧቲᆐࢯއፓજ܊ഺ 时间: 地点: 谈话人: (亲笔签名) 记录人: (亲笔签名) 被谈话人: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及联系电话: 问: 答: 问: 答: 被谈话人(签名捺印,正楷字体): 第X 页 共X 页 — 44 — 附件5 పዐပቧቲᆐࢯއۨഺ 举报/ 移送/管理工作中发现情况/媒体、期刊、出版 社披露/反映 涉嫌科研失信的相关线索。 (单位) 按照 规定制定了调查工作方案,成立了调查组和专家组,依规开展调 查,现已完成相关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 包括线索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提供的相关证据等。 二、调查情况 (一)调查组织 调查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进度、纪律等。 (二)调查过程 1. 行政调查情况 被调查人陈述、答辩情况及相关材料;包括成果基本情况、 形成过程、运用情况等。 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包括函询)相关资料调查(实验室数据、 协议、发票、转账记录、研究过程、获利情况)。 2. 学术评议情况(专家组从管理、学术、伦理等方面进行评 议)。 3. 调查过程中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 45 — (三)事实认定 载明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确认情况 等。证据材料需在审议调查处理报告时后附并做好存档。 三、调查结论 认定的事实是否属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 监〔2022〕221 号)第二条列示的科研失信行为(需对应到具体 条款)。 四、处理意见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 条规定、主管 部门和单位 规定,对违规责任主体作出 处理。 被处理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注: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 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46 — 附件6 编号: పዐပቧቲᆐࠀಯᏨ꿠ၗ 当事人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号 码 ,现工作单位为 。 因(接到举报、监督检查发现 )当事人涉嫌科研失 信行为,我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组织开 展调查。经查实存在:(请对事实认定结果进行简述) 的科 研失信行为。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 条,决定对 予 以 (有从轻或从重处理情形,请说明情况)。 (被处理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 相应处理。) 如本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 关证据或线索。 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47 — 附件7 పዐပቧቲᆐ௟ۨࢯއࠀಯໆwनౣ乹ഺ꿠 受理编号 反馈对象 反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反馈方式 □电话□邮件□其他(请注明) 反馈的主要内容: (包括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的调查处理结果,以及实名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的意见 等) 经办人签字: — 48 — 6.ᎌਈపዐߋቧݬ嫨ᄟo — 49 — ᎌਈపዐߋቧݬ嫨ᄟo 一、单位章程有关科研诚信参考条款 科研单位章程应增列相关条款,体现科研诚信建设要求。 参考条款一:单位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设立科研诚 信主责机构,负责有关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案件调查、宣传教 育、咨询指导等工作。 参考条款二:单位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制定科研诚信管 理规定,加强科研活动的全流程诚信管理,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 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科技伦理、学术道德和科研规范,促进负责任 创新。 二、聘用合同、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有关科研诚信参 考条款 (一)科研单位聘用合同应约定对员工的科研诚信要求,明 确员工的合同义务。 参考条款:受聘员工承诺,在单位工作期间自觉遵守国家、 单位、有关行业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若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 窃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二)员工行为规范应明确对员工的科研诚信具体要求。 参考条款:本单位职工应遵守以下科研诚信规范要求: 1. 恪守科研道德准则,坚守底线,严格自律,遵守科研活动 — 50 — 规范。 2. 遵守国家、单位、有关行业科研诚信工作相关规定。 3. 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不得伪造、篡改研究数据、 研究结论,不得买卖实验数据和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及其他 被认定为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4. 在申报科技项目、人才称号、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项目实 施过程中,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5. 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导师的,负责对项目(课题)成员、 学生加强科研诚信管理。 (三)岗位说明书有关任职条件应明确科研诚信要求。 参考条款:恪守科研道德准则,坚守底线,严格自律,遵守 科研活动规范。遵守国家、单位、有关行业科研诚信工作相关规定。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