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公开征求《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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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26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附件: 1.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征求意见稿).pdf&#xa0; 2.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xa0; 3.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征求意见稿).pdf&#xa0; 4.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xa0; 5.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doc&#xa0; 联系方式: 传真:010-66013726 邮箱:vehicle@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100804 装备工业一司&#xa0; 2026年3月27日 ` ICS 43.020 CCS T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085—XXXX 代替GB/T 21085-2020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Qualified certificate of vehicl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征求意见稿完成时间:2026 年3 月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GB 21085—XXXX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合格证的配发要求 .................................................................... 2 5 合格证的样式和通用要求 .............................................................. 3 6 合格证的正面要求 .................................................................... 4 7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 .................................................................... 4 8 标准的实施 ......................................................................... 13 附录A(规范性)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样式 ......................................... 14 附录B(规范性)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样式 ............................................. 18 附录C(规范性) 车辆分类与填写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 18 GB 21085—XXXX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21085-2020《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与GB/T 21085-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在标准范围中增加了“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适用范围(见第1章) b) 删除了授权机构的定义(见2020版的3.4); c) 更改了作废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见4.4,2020版的8.4); d) 删除了证芯编号的相关要求(见2020版的6.4); e) 删除了对于M1类车辆(不含多阶段制造完成的M1类车辆),应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右 侧下方粘贴符合GB 16735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签的要求(见2020版的6.5); f) 删除了合格证正面印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不得涂改、复制、伪造、变卖、抵押。”的要求(见 2020版的6.6); g) 删除了对合格证防伪造及防复制措施的要求(见2020版的6.7); h) 更改了批次/产品号的描述(见7.2.10,2020版的7.2.8); i) 删除了“车辆识别代号变更”的要求(见2020版的7.2.11); j) 更改了能源种类的描述方式(见7.2.18,2020版的7.2.19) k) 增加了“储能装置总成型号/储能装置总成编码”、“储能装置总储电量” 、“储能装置单体 型号”的要求(见7.2.19、7.2.20、7.2.21); l) 增加了“驾驶自动化等级”的要求(见7.2.24); m) 删除了“装备防抱制动系统(ABS)的车辆填写ABS的型号及生产企业名称。” (见2020版的7.2.42); n) 增加了“货物进口证明书号”“进口货物证明书签发日期”“进口货物证明书取得日期”的要 求(见7.2.45,7.2.46,7.2.47) o) 增加了对装用起重尾板的车辆参数信息要求和车辆变速箱型式信息要求(见7.2.48); p) 删除了合格证的管理要求(见2020版的第8章) q) 删除了合格证打印顺序要求(见2020版8.2); r) 增加了标准的实施要求(见第8章)。 s) 增加了进口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的要求(见表B.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7年首次发布为GB/T 21085-2007,2020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修订为GB 21085。 GB 21085—XXXX 1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纸质版的样式及项目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以及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销售的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挂车、无轨电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车辆在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的《机动 车出厂合格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788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5359.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18284 快速响应矩阵码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 2166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T 32694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 GB/T 34014 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 GB/T 40429-2021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QC/T 776 旅居车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 5359.1、GB 7258、GB/T 15089、GB 16735、GB/T 19596、GB/T 32694界定的 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车辆 vehicle 机动车及非完整车辆的统称。 GB 21085—XXXX 2 3.1.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 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来源:GB 7258-xxxx] 3.1.2 非完整车辆 incomplete vehicle 至少由车架、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组成的车辆,但仍需要进行制 造作业才能成为完整车辆。 注: 包括二类底盘和三类底盘。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qualified certificate of vehicle 车辆生产企业在车辆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 随车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注: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及进口机动车参数表。 3.2.1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qualified certificate of completed vehicle 车辆生产企业在机动车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3.2.2 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qualified certificate of incomplete vehicle 车辆生产企业在非完整车辆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 证明。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 technology parameter table of vehicle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组成部分,用以说明车辆主要技术特征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注: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分为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机动车底盘技术参数表。 3.3.1 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 technology parameter table of completed vehicle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组成部分,用以说明机动车主要技术特征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3.3.2 机动车底盘技术参数表 technology parameter table of incomplete vehicle 《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的组成部分,用以说明非完整车辆主要技术特征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进口机动车技术参数表 technology parameter table of imported vehicle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组成部分,用以说明进口机动车主要技术特性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4 合格证的配发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应在车辆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 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机动车应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非完整车辆应配 发《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GB 21085—XXXX 3 对于采用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应按照如下要求配发合 格证: a) 对于采用自制的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仅配发《机动 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b) 对于采用非自制的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在配发《机 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同时,还应保留原非完整车辆配发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原 完整车辆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c) 对于采用进口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仅配发《机动车 整车出厂合格证》。 对于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车辆,应随车配发《进口机动车技术参数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 样式备案,核验后方可使用。 已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如需重新配发或进行变更,车辆生产企业应回收原合格证,并予 以妥善处置以便追溯。 5 合格证的样式和通用要求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应采用GB/T 788 规定的A 系列规格纸张的A4 幅面(210mm×297mm)制作。 用于制作《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纸张的质量应不小于120g/m 2。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应按照第6 章的规定印制(正面样式见附录A)。《机动车出厂合格 证》背面应尽量采用白色空白页,并应按照第7 章的规定打印生成《机动车技术参数表》;《机动车出 厂合格证》背面若具有颜色、底纹、防伪措施等其他内容,不应影响《机动车技术参数表》的识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生产企业,《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背面应加盖(或印制) 合格证专用章(如图1 所示)。合格证专用章至少应包含“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合格证专用章”等信息; 合格证专用章仅可采用圆形、椭圆形、矩形样式;合格证专用章的颜色和尺寸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决定; 合格证专用章不应影响《机动车技术参数表》的识读。对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合格 证专用章中的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应与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相符合。 本标准只规定了合格证专用章的基本样式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应在此基础上,遵照相关规定制作合 格证专用章。 图1 合格证专用章示意图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应包含车辆生产企业信息、车辆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信息、车辆产品质量 合格声明等内容。 GB 21085—XXXX 4 6 合格证的正面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生产企业应满足合格证的正面要求。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上部1/3 幅面应分两行居中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机动车整车 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字体采用宋体,字号采用1 号字,颜色采用红色。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中部1/3 幅面应居中印制车辆生产企业厂标或车辆产品商标。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下部1/3 幅面应居中印制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字体、字号、颜色由车 辆生产企业自行决定,字迹应清晰可辨;对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印制的车辆生产企 业名称应与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相符合。车辆生产企业亦可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正面下部1/3 幅面印制其他信息,例如:《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纸张编号、企业英文名称等内容,此时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整体样式应相对统一。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印制应采取水印防伪造及防复制措施。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车辆生产 企业还可增加自行确定的防伪造及防复制措施。 7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 一般要求 7.1.1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应使用分辨率300dpi 以上的黑白激光打印机打印生成。 7.1.2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分为《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见附录B 中图B.1)、《机动车底盘技 术参数表》(见附录B 中图B.2),以及《进口机动车技术参数表》(见附录B 中的图B.3)三种型式。 其中《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适用于机动车,《机动车底盘技术参数表》适用于非完整车辆,《进口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见附录B 中的图B.3)适用于进口机动车和非完整车辆。 7.1.3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中填写的项目内容应是车辆的实际状态或者数值,不得采用可选择项目 或区间值等方式填写,不得涂改。填写项目为空时,应用“-”占位。对于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 车和挂车,《机动车技术参数表》中填写的车辆的实际状态或者数值应与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许可状态相符合。 7.1.4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不包括7.2.48 和7.2.49 所填写的内容)中仅可使用汉字、罗马字母、 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表1 所列半角字符。 表1 ASCII 符号集 字符 解释 字符 解释 字符 解释 字符 解释 ! 叹号 ) 闭括号 ; 分号 ] 闭方括号 " 双引号 * 星号 < 小于号 ^ 脱字符 # 井号 + 加号 = 等于号 _ 下划线 $ 美元符号 , 逗号 > 大于号 ` 开单引号 % 百分号 - 减号/破折号 ? 问号 { 开花括号 & 和号 . 句号 @ 电子邮件符号 } 闭花括号 ' 闭单引号 / 斜杠 [ 开方括号 ~ 波浪号 ( 开括号 : 冒号 \ 反斜杠 — — GB 21085—XXXX 5 项目要求 7.2.1 合格证编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任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由 车辆生产企业为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指定的一组字码。 整车合格证编号由15位字码构成,第1位至第4位为企业或集团代码,第5位为检验位,第6位至第15 位为整车合格证顺序号。整车合格证编号30年内不得重复。整车合格证编号中不得使用字母“I、O、Q”。 其中: ——企业或集团代码用来识别任一车辆生产企业,由主管部门统一分配; ——检验位用来核对整车合格证编号誊写的准确性; ——整车合格证顺序号是车辆生产企业为其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机动车配发的《机 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流水号。 7.2.2 发证日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生产企业为其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车辆配 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时间。 应按照YYYY年MM月DD日格式填写。例如:“2026年01月12日”。 7.2.3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填写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全称,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进口机动车填写具体的车辆生产公 司全称,如“梅赛德斯奔驰股份公司”。 7.2.4 车辆品牌 车辆品牌填写格式为:中英文车辆品牌(中英文车辆品牌之间用“/”分隔)或中文车辆品牌。中 文车辆品牌后面应有“牌”字。英文车辆品牌可不填。例如:“红旗牌/HONGQI”“王牌牌”;“梅赛 德斯-奔驰牌/Mercedes-Benz”。 如车辆仅具有英文品牌,则仅填写英文车辆品牌。 7.2.5 车辆名称 填写用于描述车辆类型及车辆用途特征的车辆名称。例如:对于“DFH1040载货汽车”需填写“载 货汽车”。 7.2.6 底盘类别 对于非完整车辆,填写二类底盘或者三类底盘。 7.2.7 车辆型号 对于机动车,填写车辆型号;对于非完整车辆,填写底盘型号。例如:对于“DFH1040载货汽车” 需填写“DFH1040”,对于“EQ1080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需填写“EQ1080”。 7.2.8 新能源汽车种类 对于新能源汽车,应说明新能源汽车的种类,示例参考表2。 表2 新能源汽车及种类示例 GB 21085—XXXX 6 序号 车辆 种类 1 纯电动汽车 纯电动 2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 3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燃料电池 7.2.9 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 填写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或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应符合 GB 16735的要求。 若车辆识别代号第十位年份代码中采用的是车型年份,则应在7.2.48备注中加以说明。 7.2.10 车辆公告批次号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应填写经车辆生产企 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批准公告批次。 7.2.11 车身颜色 填写描述车身颜色的汉字。对于单一颜色车辆,车身颜色应按照“白、灰、黄、粉、红、紫、绿、 蓝、棕、黑”颜色归类填写;对于多颜色车辆,车身颜色应依照“先前后再上下”的顺序依次填写面积 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前后结构时,从前向后填写,颜色为上下结构时,从上向下填写,颜色与颜色 之间用“/”分隔;车身上安装的装饰线、装饰条的颜色,不列入车身颜色。 非完整车辆中的三类底盘,不需填写车身颜色。 7.2.12 底盘型号和底盘ID 对于一阶段制造完成的完整车辆,不填写底盘型号和底盘ID。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且采用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 造完成的车辆,如果上一阶段为非完整车辆,则分别填写原非完整车辆的底盘型号和底盘ID;如果上一 阶段为完整车辆,则填写原完整车辆的车辆型号。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且采用进口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 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如果上一阶段为非完整车辆,则填写原进口非完整车辆的底盘型号;如果上一阶段 为完整车辆,则填写原进口完整车辆的车辆型号。 7.2.13 底盘合格证编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任一《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由 车辆生产企业为该《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指定的一组字码。 底盘合格证编号由15位字码构成,第1位至第4位为企业或集团代码,第5位为检验位,第6位至第15 位为底盘合格证顺序号。底盘合格证编号30年内不得重复。底盘合格证编号中不能使用字母“I、O、Q”。 其中: ——企业或集团代码用来识别任一车辆生产企业,由主管部门统一分配; ——检验位用来核对底盘合格证编号誊写的准确性; ——底盘合格证顺序号是车辆生产企业为其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非完整车辆配发的 《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的流水号。 GB 21085—XXXX 7 对于采用非自制的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如果上一阶段 为非完整车辆,则填写原非完整车辆的底盘合格证编号;如果上一阶段为完整车辆,则填写原完整车辆 的整车合格证编号。 采用自制的非完整车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以及采用进口非完整车 辆或完整车辆后续制造形成的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不填写底盘合格证编号。 7.2.14 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号 对于仅发动机驱动的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其非完整 车辆,填写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号,并应能体现对应关系。 7.2.15 驱动电机型号和驱动电机号 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 完整车辆、电动摩托车,混合动力摩托车,填写驱动电机型号和驱动电机号,驱动电机型号/驱动电机 号之间用“/”分隔,驱动电机型号和驱动电机号应能体现对应关系。 若车辆安装有多个驱动电机,应依照“先前后再左右“的原则(例如:“第一轴左/第一轴右/第二 轴左/第二轴右”)若驱动电机型号相同仅填写一个即可。若车辆采用轮边电机或轮毂电机作为驱动电 机时,不需要填写驱动电机型号。 示例:前驱动电机型号/前驱动电机号/后驱动电机型号/后驱动电机号。 7.2.16 发动机排量(mL)、发动机最大净功率(kW)和驱动电机峰值功率(kW) 对于仅发动机驱动的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仅填 写发动机的排量和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单位分别为毫升(mL)和千瓦(kW)。 对于三轮汽车,仅填写发动机的排量和发动机额定功率,单位分别为毫升(mL)和千瓦(kW)。 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仅填写驱动电机峰值功率, 单位为千瓦(kW)。 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及其非完整车辆,分别填写发动机的排量,单位为毫升(mL); 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单位为千瓦(kW);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单位为千瓦(kW)。 对于电动摩托车,仅填写驱动电机额定输出功率 (纯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输出功率是指电机 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即电机输出轴30min最大连续输出功率。),单位为千瓦(kW)。 若车辆安装有多个驱动电机,应依照“先前后再左右”的顺序填写峰值功率(例如:“第一轴左/ 第一轴右/第二轴左/第二轴右/”),不同驱动电机型号峰值功率用“/”分隔。 7.2.17 储能装置种类 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 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填写出厂时储能装置种类,多种储能装置之间用“/”分隔。 储能装置分为镍氢蓄电池、磷酸铁锂蓄电池、锰酸锂蓄电池、钴酸锂蓄电池、三元材料蓄电池、超 级电容器、钛酸锂蓄电池、其他。 7.2.18 能源种类 按照车辆实际使用的能源种类填写相应汉字。能源种类可分为汽油、柴油、电、混合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甲烷、氢气、生物燃料、二甲醚等,多种能源种类之间用“/”分隔。 示例:汽油/电。 GB 21085—XXXX 8 7.2.19 储能装置总成型号和储能装置总成编码 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 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填写储能装置总成的型号和储能装置总成的编码。储能装置总成编码按 GB/T 34014的要求填写。 7.2.20 储能装置总储电量(kW•h) 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 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填写储能装置总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宜保留1位小数。 7.2.21 储能装置单体型号 对于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 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填写构成储能装置总成单体的型号。 7.2.22 能量消耗量 汽油、柴油、两用燃料及双燃料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电动汽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 电动填写车辆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填 写车辆能量消耗量,单位千瓦时每百千米(kW•h/100km)。对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填写燃料消耗量, 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对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填写能耗消耗率,单位为瓦时每千 米(W•h/km)。 挂车、三轮汽车、非完整车辆不需填写;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 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不 需填写。 7.2.23 排放依据标准和排放水平 填写车辆试验依据的国家标准的标准号及年代号,如依据多个国家标准,多个国家标准之间用“,” 分隔,中间不留空格。如果标准为分阶段执行,应按标准的表示方法注明是第几阶段。例如:GB 18352.6- 2016 国VI。 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二甲醚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电 动摩托车不需填写。 7.2.24 驾驶自动化等级 填写汽车具备的驾驶自动化功能的等级,应符合GB/T 40429-2021的3.3相关规定。 7.2.25 外廓尺寸(mm) 填写车辆的外廓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 对于专用作业车,外廓长度应包含前伸和后伸尺寸。 车辆应填写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的外廓高度。非完整车辆中的三类底盘不需填写外廓高度。 7.2.26 货厢内部尺寸(mm) 填写车厢内部最大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 对于有栏板高度要求的车辆(包括:普通栏板车、仓栅车、自卸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填写栏 板部分的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 GB 21085—XXXX 9 货车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为含盖的高度,按5、0进行圆整。 在完整车辆基础上多阶段制造完成的客厢式货车和自装卸式车不需填写。 7.2.27 钢板弹簧片数(片) 对于采用钢板弹簧的车辆,填写单侧钢板弹簧片数,单位为片。 单轴车辆直接填写单侧钢板弹簧片数,多轴车辆按照“前轴钢板弹簧片数/第二轴钢板弹簧片数/第 三轴钢板弹簧片数/”的形式填写单侧钢板弹簧片数。非钢板弹簧应用“-”占位。 采用主副簧钢板弹簧结构的车辆,按照“主簧片数+副簧片数”的形式填写。 采用钢板弹簧与空气悬架组合的复合悬架,按照“钢板弹簧片数+-”的形式填写。例如:三片钢板 弹簧与两个气囊组合用“3+-”表示。 若车辆两侧钢板弹簧片数不一致,则应区分左、右侧钢板弹簧片数,例如:左14右13/左14右13/12。 对于挂车,按照“-/第一轴钢板弹簧片数/第二轴钢板弹簧片数/第三轴钢板弹簧片数/”的形式填 写。牵引销处应用“-”占位。 三轮汽车不需填写。 7.2.28 轮胎数 填写安装在车辆上的轮胎总数(不包括备胎)。 两轮摩托车填写“2”,三轮摩托车填写“3”。 7.2.29 轮胎规格 当各轴轮胎规格相同时,轮胎型号填写一次;当各轴轮胎规格不相同时,应以“第一轴轮胎规格/ 第二轴轮胎规格/第三轴轮胎规格/”的形式填写。 7.2.30 轮距(前/后)(mm) 按车轴的位置依次填写轮距,之间用“/”分隔,单位为毫米(mm)。 采用轴线结构的车辆,填写最外车轮中心距。 挂车前轮距应用“-”占位。 边三轮摩托车前轮距应用“-”占位,后轮距指边轮中心平面到车辆中心平面的距离。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正三轮摩托车,前轮距应用“-”占位,后轮距指两个后轮中心 平 面间的距离。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前轮距指两个前轮中心平面间的距离,后轮距应 用“-”占位。 7.2.31 轴距(mm) 填写车辆的轴距。对于多轴的车辆,分别填写相邻两轴之间的轴距,之间用“+”分隔,单位为毫 米(mm)。 对于挂车,第一个轴距数值为挂车牵引销与第一轴之间的距离。 对于摩托车,应填写前后轮间的中心距离。 7.2.32 轴荷(kg) 填写车辆满载时的轴荷,单位为千克(kg),并且轴荷应与轴数相对应,之间用“/”分隔。 当为轴组时应填写该轴组各轴轴荷总和,并在数值后注明二轴组或三轴组,如:17500(二轴组)。 双转向轴的轴荷应分别填写。 GB 21085—XXXX 10 对于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前轴(主销/牵引杆)轴荷应用“-”占位,只填写满载时,后轴轴荷并 与轴数相对应,当为轴组时应填写该轴组各轴轴荷总和,并在数值后注明二轴组或三轴组,如:-/17500 (二轴组)。一线两轴、两线四轴、三线六轴低平板半挂车按轴线填写,如: “两线四轴:-/12000/12000”。 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油田专用作业车轴荷按单轴分别填报。 对于非完整车辆填写最大允许总质量时相应轴荷。 7.2.33 轴数 填写车辆的轴数。对于采用轴线结构的车辆可填写一线两轴、两线四轴、三线六轴等。摩托车、三 轮汽车填写“2”,挂车的牵引销不计入轴数。 7.2.34 转向形式 填写“方向盘”或“方向把”或“无”。 7.2.35 总质量(kg) 填写车辆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总质量应为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之和。 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鞍座最大允许载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整备质量和半挂 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若有的话)之和。 运输类专用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之和;在二 类底盘基础上多阶段制造完成的作业类专用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kg/人核算,消防车按 75kg/人核算)、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如有的话)之和。 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客车和专用客车不得填写额定载质量,其总质量应不小于整备质量与乘员质 量之和,其中乘用车和专用乘用车的乘员按65kg/人核算,客车乘员按GB/T 12428核算,专用校车乘员 按GB24407核算,旅居车乘员按QC/T 776核算。 清障车总质量为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 kg/人核算)、托举质量和额定载质量(若有的 话)之和。 两轮摩托车为额定载客人数(按75kg/人核算)与整备质量之和。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为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75kg/人核算)之和;电动正三 轮载货摩托车为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蓄电池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75kg/人核算)之和。 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为整备质量与额定载客人数(按65kg/人核算)之和;电动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为 整备质量、蓄电池质量、额定载客人数(按65kg/人核算)之和。 非完整车辆需填写最大允许总质量。 7.2.36 整备质量(kg) 填写整车整备质量,单位为千克(kg)。 7.2.37 额定载质量(kg) 填写车辆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单位为千克(kg)。 载货类汽车填写载货质量(不含人)。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需填写额定载质量,其他摩托车不需填写。 7.2.38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kg) GB 21085—XXXX 11 半挂牵引车、允许牵引中置轴挂车的载货类汽车以及其他具有拖挂功能的车辆应填写最大允许牵 引质量,单位为千克(kg)。 7.2.39 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静载荷(kg) 半挂牵引车填写鞍座最大允许垂直静载荷;半挂车填写满载时牵引销处最大允许垂直静载荷,单位 为千克(kg)。 7.2.40 驾驶室准乘人数(人) 填写车辆的驾驶室准乘人数(不含卧铺核定人数)。对于双排座驾驶室,按照“前排准乘人数+后 排准乘人数”的形式填写驾驶室准乘人数,单位为人。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填写“1”,其他摩托车不需填写。 非完整车辆中的二类底盘需填写,非完整车辆中的三类底盘不需填写。 7.2.40和7.2.41不得同时填写。 7.2.41 额定载客(含驾驶人)/座位数(人)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城市客车的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和座位数(含驾驶人)分别填写,之间用 “/”分隔;其他客车填写座位数(含驾驶人),单位为人。 在完整车辆基础上多阶段制造完成的专用客车(例如:客厢式工程车、救护车、运钞车等)应填 写座位数(含驾驶人)。 在非完整车辆基础上多阶段制造完成的工程车、救护车、运钞车等,若准乘人数(含驾驶人)大于 非完整车辆驾驶室准乘人数时,需填写额定载客人数。 乘用车填写乘坐人数(含驾驶人),旅居车需填写核定乘员数(含驾驶人),两轮轻便摩托车填写 “1”,两轮普通摩托车按实际状态填写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不需填写,其 他三轮摩托车按实际状态填写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 7.2.40和7.2.41不得同时填写。 7.2.42 最高车速(km/h) 填写车辆的最高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纯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填写最高车速,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和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及其非完整车辆填写混合动力模式下的最高车速。 挂车不需填写。 7.2.43 车辆制造日期 车辆制造完成时的时间。 车辆制造日期应按照YYYY年MM月DD日格式填写,例如:“2026年01月12日”。 7.2.44 二维条码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中使用的二维条码应符合GB/T 18284的规定。 7.2.45 货物进口证明书号 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编号。 7.2.46 进口货物证明书签发日期 GB 21085—XXXX 12 应填写在海关办结进口货物手续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日期。 7.2.47 进口货物证明书取得日期 应填写进口商或车主实际从海关或授权渠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的日 期。 7.2.48 备注 对于同一车辆型号的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若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许可存在选装配置时,车辆生产企业在备注中应对车辆实际产品装备状态予以说明。车辆生产企业在填 写备注信息时,若受空间限制,可将部分备注信息填写到7.2.46的空余区域。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备注 信息可包括如下内容: a) 罐式汽车、罐式三轮汽车填写罐体外形尺寸长和封头直径(mm); b) 仓栅车填写车厢底板到顶部高度(mm); c) 清障车填写托举质量(kg); d) 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如果仅采用非完整车辆的部分发动机、轮胎等,则应注明“仅用××发 动机、××轮胎”等; e) 低平板半挂车应注明货台空载离地高(mm); f)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填写车辆类型(按照GB 21668 的规定填写,EX/Ⅱ型车辆、EX/Ⅲ型车辆、 FL 型车辆、OX 型车辆、AT 型车辆)和介质类项号; g) 危险货物厢式运输车应注明运输介质具有独立容器(瓶)包装及介质类项号; h)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 1589 规定的车辆应注明“超限”; i) 专用车辆填写专用功能和专用装置描述; j) 对于装用起重尾板的车辆,应描述加装尾板和尾板的额定载荷和尾板总质量最大值(kg); k) 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填写所用材料材质、连接方式以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主要 尺寸参数(断面尺寸mm); l) 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填写罐箱尺寸,以及罐箱装运的危险品类别(分为非剧毒化学品及 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三类); m) 采用非标轮胎的应注明负荷指数; n) 变速箱型式; o) 车型年份; p) 其他相关描述。 7.2.49 生产企业信息 7.2.49.1 车辆产品合格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生产企业,车辆产品质量合格声明对于: a) 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和挂车,格式为:本产品与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许可相符,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特此证明。 b) 其他类型车辆,格式为:本产品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特此证明。 7.2.49.2 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企业地址 a) 填写车辆制造完成的生产企业名称(制造企业、子公司、分公司); b) 填写车辆制造完成的生产企业地址(制造企业、子公司、分公司); GB 21085—XXXX 13 c) 填写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如有); d) 填写受托生产企业地址(如有); e) 填写储能装置单体生产企业名称(如有); f) 填写储能装置总成生产企业名称(如有); 7.2.49.3 车辆生产企业其他信息 车辆制造企业也可填写其他信息,具体内容由车辆制造企业自行决定。 车辆分类与填写项目 车辆分类与填写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见附录C。 8 标准的实施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制造完成的机动车和底盘,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应符合本文件 要求。 在本文件实施日前,制造完成的机动车和底盘已经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可以持续使用 至车辆注册登记。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7 个月,仅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机动车和底盘,配发的《进口机 动车技术参数表》应符合本文件要求。 GB 21085—XXXX 14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正面样式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见图A.1,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 见图A.2。 单位为毫米 图中虚线矩形表示印刷厂标或企标的范围,十字符号表示厂标或企标图案的中心。 图A.1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 GB 21085—XXXX 15 单位为毫米 注: 图中虚线矩形表示印刷厂标或企标的范围,十字符号表示厂标或企标图案的中心。 图A.2 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正面)尺寸示意图 GB 21085—XXXX 16 附 录 B (规范性) 《机动车技术参数表》样式 B.1 《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应符合表B.1 的要求。 表B.1 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 1.整车合格证编号 2.发证日期 3.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4.车辆品牌&车辆名称 5.新能源汽车种类 6.车辆型号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8.车辆公告批次号 9.车身颜色 10. 底盘合格证编号 11. 底盘型号&底盘ID 12.能源种类 13.储能装置种类 14.储能装置总储电量(kWh) 15.储能装置总成型号&储能装置总成编码 16.储能装置单体型号 17.发动机型号 18.发动机号 19.发动机排量(mL) 20.发动机最大净功率(kW) 21.排放依据标准&排放水平 22. 能量消耗量 23.驱动电机型号&驱动电机号 24.驱动电机峰值功率(kW) 25.驾驶自动化等级 26.外廓尺寸(mm) 27.货厢内部尺寸(mm) 28.钢板弹簧片数(片) 29.轮胎数 30.轮胎规格 31.轮距(前/后)(mm) 32.轴距(mm) 33.轴荷(kg) 34.轴数 35.转向形式 36.总质量(kg) 37.额定载质量(kg) 38.整备质量(kg) 39.最大允许牵引质量(kg) 40.驾驶室准乘人数(人) 41.最高车速(km/h) 42.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静载荷(kg) 45. (二维条码区域) 43.额定载客(含驾驶员)/座位数(人) 44.车辆制造日期 备注: 生产企业信息: 车辆产品质量合格声明: 车辆生产企业地址: 受托生产企业名称: 受托生产企业地址: 储能装置单体生产企业名称: 储能装置总成生产企业名称: 车辆制造企业其他信息: GB 21085—XXXX 17 B.2 《机动车底盘技术参数表》应符合表B.2 的要求。 表B.2 机动车底盘技术参数表 1.底盘合格证编号 2.发证日期 3.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4.车辆品牌&车辆名称 5.新能源汽车种类 6.底盘型号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8.底盘公告批次号 9.车身颜色 10. 底盘类别 11.底盘ID 12.能源种类 13.储能装置种类 14.储能装置总储电量(kWh) 15.储能装置总成型号 &储能装置总成编码 16.储能装置单体型号 17.发动机型号 18.发动机号 19.发动机排量(mL) 20.发动机最大净功率(kW) 21.排放依据标准&排放水平 22.驱动电机型号&驱动电机号 23.驱动电机峰值功率(kW) 24.外廓尺寸(mm) 25.钢板弹簧片数 (片) 26.轮胎数 27.轮胎规格 28.轮距(前/后)(mm) 29.轴距(mm) 30.轴荷(kg) 31.轴数 32.转向形式 33.总质量(kg) 34.整备质量(kg) 35.驾驶室准乘人数(人) 36.最大允许牵引质量(kg) 37.最高车速(km/h) 38.车辆制造日期 备注: 39. (二维条码区域) 生产企业信息: 车辆产品质量合格声明: 车辆生产企业地址: 受托生产企业名称: 受托生产企业地址: 储能装置单体生产企业名称: 储能装置总成生产企业名称: 车辆制造企业其他信息: GB 21085—XXXX 18 B.3 《进口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应符合表B.3 的要求。 表B.3 进口机动车整车技术参数表 1.货物进出口证明书号 2.进口货物证明书签发日期 3. 车辆识别代号 4.进口货物证明书取得日期 5. 进口商名称 6.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7. 最终阶段车辆制造国 8.车辆制造日期 9.车辆名称 10.车辆型号 11.新能源汽车种类 12.车辆类别 13.车辆品牌(中文/英文) 14.车辆颜色 15.能源种类 16.储能装置种类 17.储能装置总储电量(kWh) 18.储能装置总成型号&储能装置总成编码 19.发动机号 20.发动机排量(mL) 21.发动机最大净功率(kW) 22.发动机型号 23.转向形式 24.轴数 25.轴荷(kg) 26.轮胎数 27.轮距(前/后)(mm) 28.外廓尺寸(长/宽/高mm) 29.轴距(mm) 30.货厢内部尺寸(长/宽/高mm) 31.整备质量(kg) 32.驾驶室准乘人数(人) 33.最高设计车速(km/h) 34.总质量(kg) 35.变速器型式 41.(二维条码区域) 36.轮胎规格型号 37.钢板弹簧片数(片) 38.最大允许牵引质量(kg) 39.排放依据标准&排放水平 40.能源消耗量 备注 受托生产企业名称: 受托生产企业地址: 储能装置总成生产企业名称: 车辆制造企业其他信息: GB 21085—XXXX 19 附 录 C (规范性) 车辆分类与填写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车辆分类与填写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见表C.1。 表C.1 车辆分类与填写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完整车辆 非完整车辆产品 项目 产品车辆分类 项目 车辆分类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1.整车合格证编号 √ √ √ √ √ √ √ √ √ √ 1.底盘合格证编号 √ √ 2.发证日期 √ √ √ √ √ √ √ √ √ √ 2.发证日期 √ √ 3.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 √ √ √ √ √ √ √ √ √ 3.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 √ 4.车辆品牌/车辆名称 √ √ √ √ √ √ √ √ √ √ 4.车辆品牌/车辆名称 √ √ 5.新能源汽车种类 - - - - × × × × - - 5.新能源汽车种类 - - 6.车辆型号 √ √ √ √ √ √ √ √ √ √ 6.底盘型号 √ √ 7.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 √ √ √ √ √ √ √ √ - a 7.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 √ 8.车辆公告批次号 √ √ √ √ √ √ √ √ √ - 8.底盘公告批次号 √ √ 9.车身颜色 √ √ √ √ √ √ √ √ √ √ 9.车身颜色 √ × 10.底盘型号/底盘ID - - - × × × × × - - 10 底盘类别 √ √ 11.底盘合格证编号 - - - × × × × × - - 11.底盘ID √ √ 12.能源种类 √ √ √ √ √ √ √ √ √ √ 12.能源种类 √ √ GB 21085—XXXX 20 完整车辆 非完整车辆产品 项目 产品车辆分类 项目 车辆分类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13.储能装置种类 - - - - × × × × - - 13.储能装置种类 - - 14.储能装置总储电量 - - - - × × × × - - 14.储能装置总储电量 - - 15.储能装置总成型号/储能 装置总成编码 - - - - × × × × - - 15. 储能装置总成型号/储能装置 总成编码 - - 16.储能装置单体型号 - - - - × × × × - - 16.储能装置单体型号 - - 17.发动机型号 - - - - × - - √ - √ 17. 发动机型号 - - 18. 发动机号 - - - - × - - √ - √ 18. 发动机号 - - 19. 发动机排量 - - - - × - - √ - - 19. 发动机排量 - - 20.发动机最大净功率 - - - - × - - √ - - 20.发动机最大净功率 - - 21. 排放依据标准/排放水 平 √ √ √ √ √ - - √ - - 21. 排放依据标准/排放水平 - - 22.能量消耗量 - - - - × - - - - × 22.驱动电机型号/驱动电机号 - - 23. 驱动电机型号/驱动电 机号 - - - - × - - - - - 23.驱动电机峰值功率 - - 24.驱动电机峰值功率 - - - - × - - × - - 24.外廓尺寸 长 √ √ 25.驾驶自动化等级 √ √ √ √ × × × × - × 外廓尺寸 宽 √ √ 26.外廓尺寸 长 √ √ √ √ √ √ √ √ √ √ 外廓尺寸 高 √ √ 外廓尺寸 宽 √ √ √ √ √ √ √ √ √ √ 25. 钢板弹簧片数 - - GB 21085—XXXX 21 完整车辆 非完整车辆产品 项目 产品车辆分类 项目 车辆分类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外廓尺寸 高 √ √ √ √ √ √ √ √ √ √ 26. 轮胎数 √ √ 27.货厢内部尺寸长 - - - × - × × - - - 27.轮胎规格 √ √ 货厢内部尺寸宽 - - - × - × × - - - 28. 轮距 前 √ √ 货厢内部尺寸高 - - - × - × × - - - 轮距 后 √ √ 28. 钢板弹簧片数 - - - - - × × × - - 29.轴距 √ √ 29. 轮胎数 √ √ √ √ √ √ √ √ √ - 30.轴荷 √ √ 30. 轮胎规格 √ √ √ √ √ √ √ √ √ - 31.轴数 √ √ 31. 轮距 前 √ √ √ √ × × - × √ - 32. 转向形式 √ √ 轮距 后 √ √ √ √ × × - × √ - 33.总质量 √ √ 32. 轴距 √ √ √ √ √ √ √ √ √ - 34.整备质量 √ √ 33. 轴荷 √ √ √ √ √ × × × √ - 35.驾驶室准乘人数 √ × 34. 轴数 √ √ √ √ √ √ √ √ √ - 36.最大允许牵引总质量 - - 35. 转向形式 √ √ √ √ √ √ √ √ √ - 37.最高车速 √ √ 36.总质量 √ √ √ √ √ √ √ √ √ √ 38.车辆制造日期 √ × 37. 额定载质量 - - - - - × - √ - - 39. 二维条码 √ √ 38. 整备质量 √ √ √ √ √ √ √ √ √ √ 备注: √ √ 39.最大允许牵引总质量 - - - √ × × × × - - 车辆产品质量合格声明 √ √ 40.驾驶室准乘人数 - - - √ × × - √ - - 车辆生产单位名称 √ √ GB 21085—XXXX 22 完整车辆 非完整车辆产品 项目 产品车辆分类 项目 车辆分类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41.最高车速 √ √ √ √ √ √ √ √ √ √ 车辆生产单位地址 √ √ 42.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静 载荷 × × × √ √ × × × × - 其他信息 - - 43.额定载客/座位数 - - - × × √ - × - - - - - 42.车辆制造日期 √ √ √ √ √ √ √ √ √ √ - - - 43.二维条码 √ √ √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 - - - 车辆产品质量合格声明 √ √ √ √ √ √ √ √ √ √ - - - 车辆生产单位名称 √ √ √ √ √ √ √ √ √ √ - - - 车辆生产单位地址 √ √ √ √ √ √ √ √ √ √ - - - 其他信息 - - - - - - - - - - - - - 注1:车辆分类代号:A——乘用车,B——客车,C——货车,D——半挂牵引车,E——挂车,F——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G——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 H——三轮汽车,I——专用汽车,J——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特型机动车等类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L——二类底盘,M—三类底 盘。 注2:“√”表示必须填写,“×”表示不得填写,“-”表示根据产品技术状态及生产情况选择填写。 a 应该根据WMI(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授予情况,选择填写VIN 或车架号(必须填写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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