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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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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精神,按照我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以及收费金额等信息。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明确充电设施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对已纳入当地增建改建计划的充停场所,原则上应从建设完工之日起,实现充电设施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其他场所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服务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物业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用户等环节主体间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报装主体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22: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下浮0.25元/千瓦时,具体电价水平见下表。
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压等级
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高峰时段
(8:00-22:00)
低谷时段
(22:00-次日8:00)
不满1千伏合表
0.558
0.588
0.308
1-10千伏及以上合表
0.538
0.568
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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