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平湖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制定平湖市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请示》(嘉发改物〔2014〕351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平湖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居民用户主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 21 元/终端·月,第 2、3 终端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第 4、5、6 终端按 4 元/终端·月标准收取,第 7 个终端(含)以上终端按 21 元/终端·月标准收取。
非居民用户数字电视收费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 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387 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落实低收入群体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减免政策。
三、上述方案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具体施行时间由平湖市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实施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向广大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物价局
2014 年 12 月 24 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