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宁波诺丁汉大学学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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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诺丁汉大学: 你校《关于调整宁波诺丁汉大学收费标准的申请》(宁诺〔2025〕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育模式及办学成本,同意你校本科生学费在现有每生每学年10万元的基础上不超过10%的上浮幅度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 二、你校在招生前应向社会公布学费标准,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落实有关奖励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三、上述学费标准自2025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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