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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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中山市人民政府\r 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r 法定代表人:陈良贤,职务: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r 被征收人:余蟠桃\r 被征收房屋:中山市中区照壁街1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0048903号,被征收人持有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号为粤房共证字第0065832号,占有房屋份额叁分之壹\r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石岐区孙文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r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r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中山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空地面积128.35平方米,评估单价4,5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577,575元;建筑占地面积152.65平方米,评估单价4,5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686,925元;建筑物面积354.49平方米,评估单价1,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354,49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32,280元,合计人民币1,651,27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同时应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957,123元。综上,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2,611,393元。因被征收人占有1\/3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870,464.33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中山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中山市公证处领取。\r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r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  \r 附件:1.公证书(〔2012〕粤中石岐第13816号)\r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11〕字第F12070号)\r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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