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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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中山市人民政府\r 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r 法定代表人:陈良贤,职务: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r 被征收房屋:中山市石岐区照壁街24号,未办理产权登记\r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石岐区孙文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房屋并未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不明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r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r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及奖励金额。根据中山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测量图纸(图纸编号:F23AAa20111289),被征收房地产建筑面积为79.97平方米,土地面积为66.40平方米。经中山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空地面积13.99平方米,评估单价4,5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62,955元;建筑占地面积52.41平方米,评估单价4,5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35,845元;建筑物面积79.97平方米,评估单价6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47,982元,合计人民币346,782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同时应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15,919元。综上,被征收房地产权利人应收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共合计人民币565,701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中山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中山市公证处领取。\r 三、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r 相关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  \r 附件:1.公证书(〔2012〕粤中石岐第13817号)\r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11〕字第F12072号)\r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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