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坦洲镇小金斗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A-18-02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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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局: \r 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坦洲镇小金斗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A-18-02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请示》(中规报〔2016〕1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r 一、《中山市坦洲镇小金斗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A-18-02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调整成果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报批版)要求,原则同意《中山市坦洲镇小金斗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A-18-02地块建筑高度调整,即原则同意拆分后的A-18-02(1)地块建筑限高由24米调整为50米。 \r 二、前述建筑限高调整仅允许局部达50米,须考虑空间层次感,避免形成单一的天际效果。 \r 三、坦洲镇政府要在坦洲镇小金斗片区A-18-02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获批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r \r \r 中山市人民政府 \r 201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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