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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有(公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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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r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市镇两级国有(公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促进国有(公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加快国有(公有)企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r 一、总体要求 \r (一)指导思想。 \r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市镇两级国有(公有)企业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鼓励国有(公有)资本主动与社会资本合作对接,坚持市场运作,开门处置,立足盘活,减少流失,把握好安置职工和处置债务两个关键节点,用3年时间打好市镇两级“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攻坚战,不断增强国有(公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r (二)基本原则。 \r ——坚持“三个结合”,统筹兼顾。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要坚持与分类推进国有(公有)企业改革相结合,与化解历史问题、减轻企业负担相结合,与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相结合,增强企业活力,提升竞争力。 \r ——坚持“四个精准”,突出针对性。精准识别,科学确定国有“僵尸企业”标准,摸清国有(公有)“僵尸企业”家底;精准分类,根据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突出政策措施针对性;精准发力,把握资产重组、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关键点,形成政策和工作合力;精准处置,因企制宜,分类分批推进处置工作。 \r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深化国企改革,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政府部署、出资人推动、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工作格局。 \r ——坚持总体部署,分级推进。市政府对全市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进行统一部署,负责市属国企“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各镇区政府负责本地镇区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和国资结构优化,健全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 \r ——坚持企业主体,落实责任。企业是出清重组“僵尸企业”的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围绕企业的主业及发展规划,发挥国有(公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国有(公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的重组。 \r ——坚持规范有序,确保稳定。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有股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权益不受损。引导被处置企业正确对待改革,制定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 \r (三)总体目标。 \r 按照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的要求,以及全市国企的实际情况,将国有“僵尸企业”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关停企业,指已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长期休眠企业和“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特困企业,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是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二是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三是连续三年欠薪、欠税、欠息、欠费,四是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按照上述条件统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关停企业101户,特困企业4户,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合计105户;各镇(区)属“僵尸企业”按实际情况自行统计。 \r 出清重组“僵尸企业”目标如下: \r ——到2016年底,摸清“僵尸企业”所有情况,建立完善档案数据库,市属101户关停企业全部完成出清,实现2户特困企业脱困。 \r ——到2017年底,市属特困企业资产负债率显著下降,亏损总额大幅降低,盈利能力稳步提高,4户特困企业全部实现脱困。 \r ——到2018年底,全市国有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国有资本65%以上集中到基础性、公共性、平台型、资源性和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各镇区公有“僵尸企业”基本出清。 \r 二、分类处置市属“僵尸企业” \r 按照精准发力、精准处置的要求,市国资委及各镇区政府要全面摸清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家底,建立台帐、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税费、涉诉、职工安置人数及费用、产权瑕疵及或有风险等情况,并逐年滚动排查,实施动态管理。配合省国资委建立健全“僵尸企业”数据库。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僵尸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主要采取关闭破产及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关停企业出清,采取关闭破产、兼并重组及创新发展等方式加快特困企业重组。 \r ——关闭破产。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以及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特困企业,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争取相关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后实施关闭破产。 \r ——兼并重组。对有效资产多于负债的关停企业,以及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特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盘活有效资产,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r ——创新发展。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但因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激发企业活力;通过鼓励企业实施创新驱动、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r \r 三、完善配套措施 \r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已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国资、财政、税务、工商、金融、法院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指导。 \r (一)保障处置费用。对关闭破产方式处置的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再就业等费用按规定优先从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中解决,或由企业出资人、并购整合后的新企业主体解决;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r (二)有效处理债务。金融、银监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中债务处置实施方案,妥善解决企业的债务、或有负债、欠税等历史遗留问题。着力研究特困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对于有发展前景的特困企业,鼓励债权人通过债转股、债务转移和债务抵消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促进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并购重组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关停破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灵活运用不良资产批量化处置、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加快企业债务处置。 \r (三)完善支持机制。支持特困企业通过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特困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金融支持。工商部门要以“僵尸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为单位,集中办理关闭或破产清算企业的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法院部门配合处理“僵尸企业”涉诉案件及破产清算工作。 \r (四)妥善安置职工。各镇区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僵尸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置途径、经费来源和促进再就业措施等。支持通过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公益性岗位帮扶等多渠道安置职工。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障衔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r 四、加强组织保障 \r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区政府、市属各营运集团公司要把国有(公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国资委为牵头部门,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镇区要参照省、市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r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属各营运集团公司承担市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精干力量,制定“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镇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出清重组所属公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路径、政策措施和时限要求等内容。 \r (三)规范有序操作。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确保资源统筹利用,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r (四)定期沟通协调。市国资委作为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工作主要牵头单位,定期与省国资委沟通,掌握最新政策等要求;定期与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镇区沟通,协调解决处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与市属营运集团公司沟通,督促其严格按工作时间表执行。加强与各镇区沟通,了解出清工作动态,协调处理出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r \r \r 中山市人民政府 \r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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