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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港口镇大丰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京珠高速以东)B-01-16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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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局:\r 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港口镇大丰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京珠高速以东)〉B-01-16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请示》(中规报〔2018〕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r 一、《中山市港口镇大丰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京珠高速以东)》B-01-16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调整成果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要求,原则同意《中山市港口镇大丰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京珠高速以东)》拆分后的B-01-16(a)地块的建筑高度由24米提高至50米。\r 二、上述建筑高度调整应避免对周边景观通廊造成阻挡,同时须考虑空间层次感,避免形成单一的天际线效果以及对城市景观节点、微波通道产生不良影响。\r 三、你局要在上述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获批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r \r \r \r \r 中山市人民政府\r 2018年3月9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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