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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73号 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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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2001年第36号公告)中个别货物进行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贸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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