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3第27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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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贸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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