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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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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
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9〕 44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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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
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称标准经费),是
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原则上对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成本进行补助。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
保证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
标准经费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
总局)部门预算,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规范使用。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和国家标准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标准经费,规范标准经费
的使用,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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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支持经济社
会发展急需的重要标准,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推荐
性国家标准中的基础通用类、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
准,并按照“重大”、“基础通用”和“一般”三种类别进行
补助。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标准经
费后,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
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
效机制。
第四条
标准经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草案的审核以及预
算的批复,并对标准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草案的组织
编制、审查、上报,以及预算的批复和下达,并对项目承担
单位执行情况和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落
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
标准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负责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
审查工作的单位或技术组织,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等。
制修订国家标准应当充分发挥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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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等的作用。
第二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
用;
(三)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
查;
(四)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复制;
(五)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国家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国家标准复审;
(九)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考核工作,以及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组织、管理工
作;
(十)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
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
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各项开支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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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费。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
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
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中必须进行的
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
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
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
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住宿费、
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国家标准的起草、
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
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包括国家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
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
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包括国家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
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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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宣传推广费。包括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国家
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包括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
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实
行公开征集制度。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申报书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主要包括制修
订国家标准项目的经费预算数额和来源构成等。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当年的国家标准计划立项
条件,对制修订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申报书进行专家评估、审
查、征求意见、协调和汇总,形成年度国家标准计划,并确
定计划项目的“重大”、“基础通用”和“一般”三种补助类
别。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上年国家标准计划,依据标
准性质、类别及实际需要,并考虑完成项目时间年限,编制
当年标准经费预算草案,列入市场监管总局部门预算,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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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结合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目标和国
家财力情况,对标准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并依法及时批
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标准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标准经费
预算,依法及时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预算。
未列入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标准经费预算。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应当超过
二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支付
标准经费。
市场监管总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经费预算
执行有关要求,确保标准经费执行进度。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标准经
费进行使用与管理:
(一)根据国家标准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严格组
织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
约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三)标准经费应当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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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
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标准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
结报告;
(五)标准经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
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
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市场
监管总局应当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国家标准制修
订任务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管总局,经批准后方可
延期。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实
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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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标准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市场监管总局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对标准经费存在
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质检
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行〔2007〕2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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