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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海外香港收购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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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2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海外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3号
当事人:海外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1803室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3月23日对海外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香港)收购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海外香港收购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海外香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海外香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海外香港。海外香港于2014年在香港设立,主要协助龙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集团,间接持有海外香港100%股权)开展投资业务。龙翔集团于2010年在开曼群岛设立,主要开展化学品物流服务。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于2013年在山东设立,主要业务为散装液体货物经营服务。交易前,森达美海外(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美海外)和潍坊森达美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森达美)分别持有其99%和1%的股权。
股权出让方:森达美海外。森达美海外于2007年在香港设立,主要开展港口经营服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6年1月28日,海外香港与森达美海外和潍坊森达美签订《股权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海外香港拟收购森达美海外和潍坊森达美分别持有的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49%和1%的股权。交易后,海外香港和森达美海外分别持有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50%的股权。当事方于2016年5月23日进行股权交割,并于当日完成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海外香港通过交易取得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50%的股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略),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6年5月23日,当事方进行股权交割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海外香港收购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海外香港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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