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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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特〔2010〕22号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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