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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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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好市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提出以下要求:
市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为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严格落实立法计划,完善工作机制,压实责任链条,高效完成立法任务,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以高质量立法助力高质量发展。
对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法规规章起草单位、责任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强化特色创新,注重立法质效,按程序按计划高质量完成送审稿起草工作,按时报送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等材料;规章调研项目责任部门要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并形成调研论证报告。各承担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需全面对标《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文件合法性自查自审表>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苏州市法制审核指引(试行)》等各项工作部署,将全流程起草要求落到实处,重点做好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关键环节工作。进一步落实文件效力状态台账管控、失效前提前提醒等工作机制,有序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动态清理、备案审查等各项重点任务。规章后评估实施单位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要求,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及时开展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草案。
市司法局要加强与起草单位、责任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立法计划落实和送审稿起草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成熟的送审稿,可以缓办或者退回。
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规章立法计划
2.苏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苏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
4.苏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间安排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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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规章立法计划
序号
规章名称
责任部门
报市政府
时间
一、正式项目
1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修改)
市住建局
7月1日前
2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
市交通局
7月1日前
二、调研项目
1
苏州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数据汇交管理办法(制定)
市气象局
-
三、做好有关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附件2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计划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责任部门
报市政府时间
1
苏州市促进入境旅游若干措施(制定)
市文广旅局
4月1日前
2
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制定)
市资规局
4月1日前
3
苏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护管理办法(废止)
市园林局
5月1日前
4
“苏州名品”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制定)
市市场监管局
5月1日前
5
苏州市遗体捐献管理办法(修改)
市红十字会
7月1日前
6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市交通局
8月1日前
7
苏州市住宅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办法(制定)
市住建局
9月1日前
附件3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规章
立法后评估计划
序号
名称
评估实施单位
1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市城管局
2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
3
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住建局
4
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
市文广旅局
5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6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市卫健委
附件4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间安排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起草单位
报市政府时间
报市人大
时间
市人大及其
常委会审议时间
1
苏州市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条例(制定)
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
-
3月10日前
4月一审
8月二审
2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
市生态环境局
-
3月10日前
4月一审
8月二审
3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改)
市水务局
3月1日前
5月10日前
6月一审
10月二审
4
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制定)
市城管局
3月1日前
5月10日前
6月一审
10月二审
5
苏州市吴门医派传承创新发展条例(制定)
市卫健委
5月1日前
7月10日前
8月一审
12月二审
6
苏州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条例(制定)
市农业农村局
5月1日前
7月10日前
8月一审
12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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