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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工业安置房”完善工业企业搬迁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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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行“工业安置房”完善工业企业搬迁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工业安置房”完善工业企业搬迁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优化工业企业搬迁补偿方式,有序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备合法土地或者房产权属工业企业的搬迁安置工作。本意见所称的“工业安置房”,是指在工业企业搬迁实施过程中,由政府为其提供工业用房、商办用房或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实物资产用于补偿的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方式的有效补充。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将仓储类被搬迁企业纳入“工业安置房”安置范围。
二、安置方式
各地应当统筹考虑被搬迁企业的实际需求、安置意愿、产出效益、区域内可用资源现实状况等因素,提供以下单一或组合安置方式。
(一)调换工业用房。
1.优化准入标准。对地区就业带动效应较强或者属于产业链关联企业,在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支持通过工业用房调换方式予以安置。各地应当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要求,明确优先支持与不予支持的产业类型。
2.保障房源供给。各地应当将调换的工业用房筹措工作纳入年度计划,所需资金由财政统一结算;遵循去库存导向,优先匹配符合企业生产要求的房源,盘活存量工业载体,支持跨区域房源调换。
3.适配多元需求。原则上引导被搬迁企业“工业上楼”;对厂房有特殊需求的被搬迁企业,可以采用定制化的工业用房进行调换。
4.遵循等价原则。各地应当对被搬迁企业依法给予补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调换工业用房的价值由各地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市场状况、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工业用房调换应当遵循等价原则,被搬迁企业的补偿等价值与用于调换的工业用房价值存在价值差的,应当结算差价。
在等价调换的基础上,被搬迁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增购部分工业用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档确定增购面积和增购价格。
5.依法产权登记。采取工业用房调换的,被搬迁企业和调换工业用房产权人持调换协议、完税凭证等材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调换商办用房或商品住宅。
各地可以将辖区内存量商办用房和商品住宅一并纳入安置房源,对被搬迁后不再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可遵循企业意愿,按照价值相当的原则,为企业调换商办用房或商品住宅,具体可参照工业用房调换方式执行。
(三)置换工业用地。
1.严控实施标准。被搬迁企业符合各县级市(区)新上工业用地准入标准的,可通过工业用地置换方式进行安置。
2.明确置换原则。各地应当结合被搬迁企业的产出效益和区域内土地资源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置换面积,置换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搬迁企业厂房的原合法用地面积;对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提出增加置换面积的,增加的面积应当经各县级市(区)工业用地供应领导小组集体决策。
对拟置换给被搬迁企业的工业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置换后用地性质原则上应当与被搬迁企业用地性质一致。
3.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置换面积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在与被搬迁企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新出让工业用地价格确定。置换后面积增加的,由被搬迁企业补足土地出让金;置换后面积减少的,按各地搬迁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扣除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外的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其余补偿,按照各地标准执行,经审计确认后,作为与被搬迁企业结算的依据。
4.提供代建实施路径。因生产过渡需要或对生产工艺等有特殊需求的被搬迁企业,可以由相关主体提前代建工业用房。政府、被搬迁企业和代建实施单位应当签订三方协议。
被搬迁企业委托代建的,各地政府应当引导并督促被搬迁企业落实代建资金。代建工业用房需遵循预决算制度,建设前编制资金预算并经三方确认;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审计,与被搬迁企业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被搬迁企业作为项目主体,可以委托代建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项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被搬迁企业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安置房”搬迁安置工作,加强全程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廉政风险。建立由发改、工信、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行政审批(数据)、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决策机制,依据产业政策及地方发展实际需求,负责对“工业安置房”搬迁安置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二)加强财税支持。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多元参与,对采用“工业安置房”方式实施搬迁的项目,应纳入年度征收搬迁计划,由各地结合征收搬迁政策,对具体安置行为予以明确,在后续实施搬迁及工业用房、商办用房、商品住宅等不动产权转移时依法享受税收支持政策。
(三)加强总结宣传。着力打造一批“工业安置房”实施的典型案例,加强与主流媒体的对接合作,宣传“工业安置房”的经验做法,深入总结其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和成功经验。
四、附则
本意见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9日。本意见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涉及搬迁政策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建局承担,涉及规划、土地政策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资源规划局承担。各县级市(区)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操作细则,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本意见,探索集体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实物安置的合法路径。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工业企业搬迁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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