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26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苏州市2026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二)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三)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涉企“免罚轻罚”清单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落实情况; (四)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及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五)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常态化纠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突出问题情况; (六)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纵深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情况; (七)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苏州市行政检查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八)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以及推广使用苏州市行政执法检查监管系统情况; (九)检查道路交通、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非现场”监管规范化情况; (十)围绕食品安全、产权保护、乡村振兴、长江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检查有关重点部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十一)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及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情况; (十二)检查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情况; (十三)检查有关市政府规章施行满一周年实施情况: 1.《苏州市食品连锁经营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2.《苏州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二、时间安排 3~12月,每月随机检查1个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1~2个重点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以及推进本地区、本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对其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情况的检查由市司法局采取集中检查或书面检查形式组织。市政府规章施行期满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负责执行的相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将本系统实施新规章情况报市司法局。新规章实施周年情况检查具体时间及内容由市司法局安排,并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重点事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一同参加,提高监督实效。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本领域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各地及各市级执法部门监督工作计划于3月底前通过OA系统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实地监督。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及时汇总检查有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整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