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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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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各项残疾人工作,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残疾人,让广大残疾人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同步发展、齐抓共管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条例》,推动残疾人事业与苏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文明苏州相得益彰,与德善苏州相应相承,使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融入和参与社会更加广泛,同步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责任分工。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科学编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逐步健全残疾人各项帮扶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
2.健全残疾人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牵头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对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园林绿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统计、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齐抓共管、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制。履行好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会议,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工委)
3.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按照“有使命、有作为、有活力、有纪律”的目标要求,履行好“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团结引领本类别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全面了解本类别残疾人状况和需求,及时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特殊困难和迫切诉求,坚定维护本类别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本类别残疾人提供贴心服务。市、县级市(区)残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协会工作的支持;将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5年至少集中培训2次。(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夯实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镇(街道)残联应配备在编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同时明确1名工作人员(专职干事)负责残联工作。专职理事长享受镇(街道)中层正职同等政治和生活待遇。镇(街道)残联理事长、专职干事每2年至少参加1次苏州市残联组织的业务培训。
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根据镇(街道)区域面积、辖区残疾人数量、工作负荷等因素,科学合理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数量。辖区持证残疾人总数在1800人以下的镇(街道)应配备至少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辖区持证残疾人总数在1800人至2600人的镇(街道)应配备至少2名残疾人专职委员,2600人以上的镇(街道)应配备至少3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各县级市(区)应统一规范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程序和资格条件。镇(街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规定程序组织选聘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落实体检、带薪年休假等待遇。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应按不低于当地相关社工标准落实薪酬,并统一纳入镇(街道)工会组织,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专职委员晋升机制。各县级市(区)残联采用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组织专职委员进行残疾人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鼓励支持残疾人专职委员提升自身能力素质,对获得社会相关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
村(社区)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协会。残疾人协会主席由村(社区)负责同志兼任,村(社区)明确1名工作者负责残疾人工作,协助协会主席开展残疾人社区服务和管理,同时要从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委员中选聘1名残疾人担任联络员,反映残疾人需求,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市残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完善残疾预防康复服务体系。
5.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免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未成年人听力、视力、特发性脊柱侧弯筛查,老年人听力、视力筛查。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联共享,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财政局)
6.强化社区康复服务功能。依托“残疾人之家”和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等现有康复服务设施,整合社区康复服务资源,规范社区康复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提高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将社区康复医疗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康复医疗、护理、咨询、转介等服务。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将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7.提升机构康复服务质效。研究制定《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管理办法》,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质量。规范康复服务流程,组织开展康复需求评估和转介服务,对服务对象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监测康复机构的康复服务质量情况。民政、教育、人社、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购买专业康复机构服务政策,指导社区和家庭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鼓励残疾儿童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监督,推动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改进提升。(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8.完善康复补助政策。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项目费用全额补助;逐步提高7~14周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费用补助标准;拓宽15~18周岁(不含18周岁)残疾未成年人康复补助覆盖面。研究制定残疾儿童肢体康复矫治手术补助政策。探索成人康复补助政策,对因病、因伤等康复治疗期满一年的肢体残疾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服务给予医保支付以外的定额补助。完善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政策,在服务对象、产品目录、补助标准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三)充分保障残疾人教育和就业权利。
9.全面落实残疾人15年免费教育。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困难(低保及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15年免费教育。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幼儿入托就餐费全额资助,对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按规定给予一定资助。(市教育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10.拓展残疾人融合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和普及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采取学校教育、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网络教育等方式,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应教尽教。提高残疾人的教育质量,在15年免费教育基础上,将融合教育延伸到职业教育阶段,为残疾人提供更多个性化、能就业的教育。加快开展职业院校与特殊教育学校合作办学,采取随班就读、单独编班等形式共同培养残疾学生,逐步实现符合条件、有意愿的适龄特殊教育需求学生都能够接受合适的职业教育。探索开展“订单式”培养模式,为用人单位定向培养、输送可直接就业的残疾毕业生。(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11.鼓励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残疾学生参加高等教育享受学费减免;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参加全日制高等教育和残疾人参加开放教育、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12.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奖惩机制,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加大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力度。落实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在编人员工作任务,逐步实现每个单位至少安排一个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工作的目标,形成示范效应。按照“目标精准、服务强化”的要求,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人社部门、残联要密切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进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残联、市财政局)
13.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全面规范残疾人就创业服务流程标准,将就创业服务平台延伸到基层,以就业登记和评残发证为抓手,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全流程就业跟踪服务。鼓励、引导社会机构和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支持性就业等专业化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对推荐残疾人成功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加大各类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等方面的服务力度。提高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标准,残疾人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运行)满1年的,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标准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优惠贷款服务。出台扶持残疾人文化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建立残疾人文化产业基地和残疾人文化创业示范点。(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苏州银保监分局)
14.鼓励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式,鼓励就业服务机构及用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根据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3000、5000元奖励。建立健全残疾人优秀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机制,定期组织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在市级、省级、国家级、国际级残疾人技能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发展残疾人文化和体育。
15.完善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器材和设施。市、县级市(区)残联应建立残疾人文体艺展能中心。(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残联)
16.支持残疾人文体社团建设。推进残疾人社区型文体兴趣团队(小组)建设,将残疾人健身周、残疾人文化周、康复体育进家庭与社区型残疾人文体团队(小组)相结合,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购买服务、社会捐助等方式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社团发展。(市残联、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
17.重视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培养。加大对残疾人文化艺术和体育人才的奖励力度,出台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补贴政策,落实省运动员培育、选拔及就学、安置政策,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残疾学生所在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的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组织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集训、演出和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应给予补贴。鼓励各市(区)残联承办市级以上残疾人文化艺术展示、评比等活动,扩大残疾人文化艺术家的社会影响力。(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文联、市财政局)
18.开展残疾人精神慰藉服务。市、县级市(区)残疾人活动中心设立残疾人心理咨询室或相关工作室,指导镇(街道)、村(社区)、企业、残疾人之家开展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支持服务。(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
(五)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19.加强残疾人兜底政策保障。执行好困难残疾人各项补贴政策,在保持现有保障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提升保障水平。落实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单人保”政策,建立“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20.创新残疾人保险制度政策。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府给予保费补贴,有条件地区逐步扩大补贴范围。实施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托养机构、康复机构综合保险免费参保政策,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投保方式和投保内容,确保新持证残疾人及时纳入投保范围;落实好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苏州银保监分局)
21.扩大残疾人医疗救助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生活困难的一级、二级残疾人,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残疾人,父母无业的残疾学生和残疾未成年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22.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每个县级市(区)依托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接收全日制残疾人托养,优先为经评估后确实有托养需求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依老养残、一户多残等家庭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逐步实现区域内有托养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日制托养应托尽托。健全残疾人居家托养政策,通过经济补贴、服务支撑和技能培训等,帮助家庭成员承担照护责任。依托社区(村)日间照料中心为有托养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日间托养、供餐助餐、紧急呼叫、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理发陪伴等多样化生活照料。加大对托养对象和托养机构的补贴力度,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3.提升残疾人其他福利政策水平。残疾人按规定享有以下待遇: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林、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等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携带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给予便利并不得收费;残疾人可携带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乘坐出租车;残疾人本人合法驾驶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两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本人使用手机,享受信息(流量)补贴;下肢残疾人购买、更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享受补贴。(市发改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民宗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24.加强“残疾人之家”建设、管理和运营。镇(街道)严格按照“七有”标准建设“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教育培训、精神慰藉、康复训练、文体活动等服务;残疾人相对集中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建立“残疾人之家”。每个县级市(区)至少建立一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资源机构,为辖区内“残疾人之家”提供辅助性就业指导和帮助;支持低收入残疾人进入“残疾人之家”参加辅助性就业,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对在“残疾人之家”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给予适当的辅助性就业报酬,且不计入家庭收入总额。鼓励和扶助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残疾人之家”。(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25.重视无障碍城市规划。将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推动涵盖城市生活、公共服务、文化教育、信息交流等领域的无障碍建设,显著改善残疾人及相关人群居家生活、上学就业、就医娱乐、交通出行、公共服务、信息交流等无障碍环境。(各级政府)
26.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公共交通设施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符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实际需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施工人员进行无障碍知识培训,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工程验收时应有熟悉无障碍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试点建设无障碍主题公园,形成标准,示范推广。公共停车场按规定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一个车位的,至少设置一个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在方便停车的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持续推进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现动态清零。(市住建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27.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将信息无障碍建设纳入我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内全市实现政务和公共服务网站的信息无障碍覆盖率100%。搭建聋人远程手语服务平台,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实时在线手语翻译服务;探索开发无障碍导航系统,将导盲系统列入公交车辆标准配备,加大无障碍公交车辆投放力度,方便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开展无障碍启蒙教育,在中小学安全教育平台开设无障碍知识学习专题。(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强化残疾人保障机制。
28.重视残疾人事业法治建设。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各部门对涉及残疾人的各项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切实维护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和鼓励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增强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知法懂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市残联)
29.大力提升社会动员能力。研究制定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和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助残公益宣传的具体宣传办法,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多形式、多视角宣传残疾人事业,扩大残疾人事业宣传的受众面,弘扬扶残助残的先进事迹和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向全社会输出残疾人事业正能量。积极为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助残活动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并主动纳入本地区公益活动的平台,吸引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志愿团队等公益慈善力量参与。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开展全流程、个性化的服务。(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文广旅局、市残联)
30.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加强残疾人信息数据管理,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立部门间残疾人数据共享机制。各级残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或核对,保证各项残疾人数据全面、准确;加强残疾人工作业务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区域间残疾人业务数据的互联互通,推进残疾人服务一网通办建设。开展“智慧残联”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残疾人需求精准掌握、服务精准实施,在残疾人各类服务申请、审核中,发挥信息化作用,让数据多跑路、让残疾群众少跑腿。充分发挥第三代智能化残疾人证在残联系统信息化建设中的载体作用,探索创新第三代智能化残疾人证在残疾人各项服务中的应用。在应用残疾人数据时应加强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泄露残疾人隐私。(市残联、市大数据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医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出台对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实施意见》规定的责任,努力形成各级政府积极主导,部门积极协同配合,社会各界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促进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把《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解决残疾人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残疾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各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把残疾人工作融入各部门工作业务,认真履职,形成强大合力。
(三)落实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考核评价、定期检查、专项通报工作机制。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执法检查、具体工作跟踪督办和过程评价,明确年度工作要点,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定期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专题报告。积极发挥法律、媒体、个人及社会的监督作用。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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