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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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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8〕146号)精神,落实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实施方案》(苏民区〔2019〕6号),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清理整治市域范围内的不规范地名,进一步净化我市地名环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效发挥地名标准化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社会治理能力、服务百姓生活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始终保持苏州市地名管理规范化水平处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二、范围及任务
对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实施细则、《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依据不规范地名及其派生地名的不同种类、形成原因及整改方式等因素,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
(一)不规范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完成对下列地名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和标准化处理:
1.清理整治的主要对象:重点针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桥梁、水系等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中,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不规范地名。
2.清理整治的主要问题:地名存在“大、洋、怪、重”等问题;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擅自命名或更名的地名;审批时不符合已有地名命名更名规范的地名;使用前述不规范地名派生命名的公交场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和民政部门办理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其他名称。
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前命名、已经约定俗成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老地名原则上不列入清理整治范围。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地名信息的一致化更新。
根据标准化处理结果和批用一致化原则,更新相关标牌和证照信息:
1.更换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
2.更换台、站、港、场等名称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名称的标牌及其相关登记、注册信息。
3.对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三)标准地名的规范化使用。
1.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
2.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探索联合监督和执法机制,开展密切合作,按照职责要求分别做好在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领域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长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3.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完善苏州市标准地名地址数据中心建设,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地址数据信息。
三、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六部(总局)《通知》要求,此次不规范地名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从2019年4月开始,到2019年9月基本结束,分六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2019年4月15日前)。
1.落实机构人员。成立苏州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并建立联络员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活动方案,进一步细化“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2.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政策,深入宣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密切关注舆情动向,制定舆情应对方案,营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清理整治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明确清理整治对象和重点(2019年4月16日~5月25日)。
1.全面摸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第一次地理国情调查等成果,通过社会征集、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不规范地名数量、分布等底数详情,分类梳理,详细掌握其在公共设施、公共标志、户外广告标牌、相关证照上的使用情况,形成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初始名单。
2.评估论证。民政部门牵头汇总各部门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初始名单,组织邀请历史、地理、文化、社会、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群众代表,成立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专家组,对摸底排查形成的初步名单进行审核论证、合法性审查和相关风险评估,提出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建议名单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
3.社会公示。通过网络、报纸、广告等形式对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建议名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应举行社会听证、专家论证,最终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2019年5月26日~7月25日)。
1.标准化处理方式。对列入清理整治清单的不规范地名,根据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标准化处理。
(1)各相关单位对违反当时地名管理法规、地名命名原则或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不规范地名及其派生地名,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更名。
(2)对有地无名的,要及时办理命名审批申报手续。
(3)对一地多名的,要逐级申报市、县(市)相关部门确定一个标准地名。
(4)对多地重名的,可以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限制词等手段解决,并及时办理更名审批申报手续。
(5)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及时责令行为人予以纠正,或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办命名更名审批手续。
(6)交通、水利等各专业部门审批、使用的专业设施地名,应按照《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履行相应备案工作。
2.标准化处理措施。对列入清理整治清单的不规范地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工作。
(1)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由民政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下发整改通知,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与程序及时审批或备案。
(2)对于逾期不配合整改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民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专家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命名更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情况,引导人民群众接受和使用标准名称。
(四)清理使用环节的不规范地名(2019年5月26日~8月15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情况,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1.及时清理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
2.及时更改使用不规范地名命名的公共交通场站、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名称;
3.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
4.及时更改网络电子地图、新版公开出版地图上的不规范地名;
5.在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前提下,采用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更换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等证照上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
(五)总结上报(2019年8月底)。
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清理整治成效经验,并于8月28日前将工作情况报苏州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
(六)完善地名管理长效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把阶段性工作与长期性制度建设相结合,坚持边清理整治边完善,将优化地名管理贯穿于清理整治的全过程。
1.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和制度规范,充分发挥部门协同联动作用。明晰责任主体,加大对居民区、建筑物、道路街巷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把关,建立和完善专业地名审批备案、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
2.组织编制镇级以上地名规划。依据城镇建设规划,加快实施镇级以上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并结合地名规划,整理、归纳一批反映当地独有的地理特征、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等方面的词语以及一批承载城市发展记忆、人物典故、民俗乡愁的历史地名,建立本级地名词库,在地名规划和命名更名时优先选用、就近移植使用。
3.加强标准地名公共服务建设。进一步推进苏州市地名信息化建设,在政府大数据建设框架下,完善、优化苏州市标准地名地址数据中心建设,构建苏州市与各市(县、区)和各级部门间的标准地名地址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方便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企业注册登记、邮政快递业务、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图编制等工作及时获取、准确使用标准地名信息;加强标准地名审核发布力度,探索“互联网+地名”等服务方式,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标准地名信息服务,引导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清理整治工作组织机构,组建专门工作队伍。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市民政局:负责市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牵头联系、组织实施;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道路、街巷、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居民区、村(居)委会名称中存在的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组织更换或监督相关部门更换相应地名标志。
市公安局:根据部门职责,依法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负责不规范地名所涉及的门楼牌、居民身份户籍信息变更,以及由公安部门负责设置的巷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指向标志的更换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清理地图领域(含互联网及导航地图)所使用的不规范地名和相关不动产登记地名地址信息更新等工作;负责在各类建设规划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镇级以上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部门职责,清理整治在房地产销售管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负责清理本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市政道路设施中的不规范地名;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地名命名、更名、调整审批事项的申报监督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部门职责,监督在户外广告牌、户外标志标识、墙体标志标识设置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联同民政部门清理整治相关不规范地名标志、标识。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清理整治本单位管理的台、站、港、场名称中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和公路交通标志中的不规范地名;按照江苏省、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落实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的事前征求意见、事后备案职责。
市水务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清理整治本单位管理的水系地名中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及其地名标志;按照江苏省、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落实专业地名命名更名的事前征求意见、事后备案职责。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部门职责,依申请办理所涉及的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根据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结果,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相关地名命名、更名、调整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部门职责,清理房地产广告,监督在广告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联同民政部门清理整治各领域(包括媒体)相关不规范地名广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其在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增强地域认同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予以部署落实,细化措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问责,确保清理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保障。要建立清理整治工作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细化认定标准、形成清理整治清单、制定命名更名方案等方面的作用,保证清理整治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要强化经费保障,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而产生的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
附件:1.苏州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7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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