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10幢203室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公房承租人龚富义(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苏府公〔2019〕5号   根据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3月1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   解放新村10幢203室系直管公房,承租人为龚富义,租赁证登记使用面积为41.38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4.76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陈惠芳、子龚阿三,另一本户主龚富义、妻钱丽娟、女儿薛琳彦、女婿张永浩、女儿龚裕、外孙女张婷玥、外孙女张诗涵。龚富义、钱丽娟现居住在该房屋内。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按测绘面积评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95085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8926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公房承租人龚富义(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5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95085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长江花园三区15幢201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58.66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422000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产权调换差价73085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公房承租人龚富义(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公房承租人龚富义(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18926元,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公房承租人龚富义(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解放新村10幢203室其名下承租的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关于解放新村10幢203室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公房承租人龚富义(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9〕5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