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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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8〕12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2017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40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18.0159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6.6773公顷;征收土地18.0159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7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胥口镇东欣村(原上供村4组),采香泾村(原建丰村7组),箭泾村(原清明村5组),马舍村(原马舍村5组);临湖镇浦庄村3、12、15组,采莲村(原黄垆2组);木渎镇灵岩村(原灵岩村7组,原谢巷村2组),天平村(原天平村1组,原新华村7组),金山村(原南浜村3、4组,原金山村5组),穹窿山接驾社区(原永新村3组),西跨塘村(原长浜村9组,原马庄村6组),姑苏村(原凤凰村8、10组),尧峰村(原孙庄村7组,原尧峰村2、5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胥口镇东欣村(原上供村4组)0.4511公顷,其中耕地0.0057公顷;   (二)胥口镇采香泾村(原建丰村7组)0.5993公顷;   (三)胥口镇箭泾村(原清明村5组)0.0690公顷,其中耕地0.0690公顷;   (四)胥口镇马舍村(原马舍村5组)0.4898公顷;   (五)临湖镇浦庄村3组2.8326公顷,其中耕地2.7187公顷;   (六)临湖镇浦庄村12组0.2034公顷;   (七)临湖镇浦庄村15组0.3390公顷;   (八)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2组)1.9960公顷,其中耕地1.8078公顷;   (九)木渎镇灵岩村(原灵岩村7组)1.2620公顷;   (十)木渎镇灵岩村(原谢巷村2组)0.5876公顷;   (十一)木渎镇天平村(原天平村1组)1.6335公顷,其中耕地0.0985公顷;   (十二)木渎镇天平村(原新华村7组)0.0922公顷;   (十三)木渎镇金山村(原南浜村3组)0.2504公顷;   (十四)木渎镇金山村(原南浜村4组)0.8392公顷;   (十五)木渎镇金山村(原金山村5组)1.6634公顷;   (十六)木渎镇穹窿山接驾社区(原永新村3组)1.6583公顷;   (十七)木渎镇西跨塘村(原长浜村9组)1.4939公顷;   (十八)木渎镇西跨塘村(原马庄村6组)0.1001公顷;   (十九)木渎镇姑苏村(原凤凰村8组)0.0336公顷;   (二十)木渎镇姑苏村(原凤凰村10组)0.0480公顷,其中耕地0.0480公顷;   (二十一)木渎镇尧峰村(原孙庄村7组)0.0548公顷,其中耕地0.0377公顷;   (二十二)木渎镇尧峰村(原尧峰村2组)0.1688公顷;   (二十三)木渎镇尧峰村(原尧峰村5组)1.1499公顷,其中耕地0.592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6.677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11.3386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胥口镇东欣村(原上供村4组),采香泾村(原建丰村7组),箭泾村(原清明村5组),马舍村(原马舍村5组);临湖镇浦庄村3、12、15组,采莲村(原黄垆2组);木渎镇灵岩村(原灵岩村7组,原谢巷村2组),天平村(原天平村1组,原新华村7组),金山村(原南浜村3、4组,原金山村5组),穹窿山接驾社区(原永新村3组),西跨塘村(原长浜村9组,原马庄村6组),姑苏村(原凤凰村8、10组),尧峰村(原孙庄村7组,原尧峰村2、5组)   3月27日   至   4月1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胥口、临湖、木渎中心所   3月27日   至   4月10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胥口66512632、临湖66291151、木渎66575009。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8〕12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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