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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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5]11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5〕20号),批准我市建设用地22.180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9.4517公顷;征收集体土地10.886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原木里村4组),旺山村5组;郭巷街道尹山社区(原尹山村4组),徐浜社区(原徐浜村8组),戈湾社区(原五浦村7组),马巷社区(原六浦村1组);郭巷街道办事处(国有良种场)。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原木里村4组)3.4960公顷,其中耕地1.7774公顷;   (二)越溪街道旺山村5组1.4061公顷,其中耕地0.6172公顷;   (三)郭巷街道尹山社区(原尹山村4组)1.3174公顷;   (四)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原徐浜村8组)0.1407公顷;   (五)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五浦村7组)1.0624公顷,其中耕地0.8846公顷;   (六)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1组)3.4639公顷,其中耕地0.7123公顷;   (七)郭巷街道办事处(国有良种场)11.2939公顷,其中耕地3.250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7.2424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0.9884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11.2209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2.5124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水域   0.2163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木林社区,旺山村;郭巷街道尹山社区,徐浜社区,戈湾社区,马巷社区;郭巷街道办事处(国有良种场)   4月17日   至   5月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开发区中心所   4月17日   至   5月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开发区66565151。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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