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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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府通[2015]4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金山路车辆检测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787号)文件批准,同意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1.0569公顷,其中耕地0.0079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金山路车辆检测中心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支英村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支英村7组1.0569公顷,其中耕地0.007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0.0079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0.8282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林地   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0.020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0.2003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每亩不低于1200元。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支英村7组  3月16日   至  3月3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城区支局  3月16日   至  3月3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87514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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