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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山门3号一进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承租人殷纯怡(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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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4]27号
根据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10月21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殷纯怡承租的被征收房屋东山门3号一进系直管公房,租赁证编号102D0090002001,租赁证登记使用面积为37.14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44.57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8.02平方米。该处房屋由殷纯怡于2011年11月25日申领营业执照开设平远斋紫砂陶艺店,工商登记的经营面积为10平方米,但未办理过规划审批和土地变更手续。该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按住宅房屋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521023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6679元。殷纯怡户籍登记在东山门3号房屋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承租人殷纯怡(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产权人)及承租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18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521023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6幢408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56872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征收人支付苏州市直属房屋所产权调换差价164151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殷纯怡(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承租人殷纯怡(户)搬迁费1500元、违法建筑残值1203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领取。补偿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36679元,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4000元。
六、承租人殷纯怡(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殷纯怡名下承租的东山门3号一进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山门3号一进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承租人殷纯怡(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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