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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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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
法定代表人:吴爱民 职务:所长
住所地:本市侍其巷1号
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男,1959年11月10日生,户籍地址齐门外大街186号
利害关系人:章荣青,男,1967年11月6日生,户籍地址齐门外大街18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12〕10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齐门外大街186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齐门外大街186号系直管公房,承租人为茅梅生(已故),租赁证编号:102Q0110030001,租赁使用面积为49.16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58.99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章小弟(茅梅生第四子)、妻李苏萍、女儿章蕾,另一本户主章荣青(茅梅生第六子)、妻顾金英、儿子章巍。该房屋现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7239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8843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利害关系人。经多次协商,利害关系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利害关系人既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与产权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在2013年11月1日房屋征收协商会上,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章荣青中途退场。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72392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9幢404室、4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均为58.66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两套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均为428511元,合计857022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384630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章荣青(户)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章荣青(户)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征收人补偿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章荣青(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18843元。
六、利害关系人章小弟、章荣青(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齐门外大街186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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