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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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苏州市森林防火办法(1995年1月14日,市政府第7号令) 二、苏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0日,市政府第8号令) 三、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12日,市政府第4号令) 四、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8号令) 五、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2000年6月9日,市政府第9号令) 六、苏州新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20日,市政府第16号令) 七、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5日,市政府第31号令) 八、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47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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