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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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64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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