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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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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苏州市土地资源管理办法(1994年6月2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二、苏州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登记办法(1994年7月1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三、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1994年8月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四、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五、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办法(1995年9月30日发布);
六、苏州市劳动监察规定(1995年10月1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七、苏州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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