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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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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函〔2014〕23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的批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的请示》(穗府报〔2014〕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要充分发挥《保护规划》在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强化广州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目标,有效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和资源,延续历史文脉,传承与弘扬优秀岭南传统文化。 三、切实加强广州城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加快建立和完善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名录,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全面普查和保护利用。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综合防灾体系,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确保《保护规划》管制措施落实到位。在《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内,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切实做好《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141117_555396",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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