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韶府办〔2009〕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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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r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r \r \r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 \r \r \r \r \r \r 韶关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r \r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r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责任主体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驻韶单位)。\r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r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r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r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r (四)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r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r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r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r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r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r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r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r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r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r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r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r 第五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r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r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r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r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r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r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r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r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r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r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r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r (七)集体企业及其它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r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r 第七条 各政府信息责任主体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经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目录涉及的具体信息要准确及时公开。\r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办好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并将其作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载体。同时要在国家档案馆、公开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r 第九条 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设立满足公开需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栏。\r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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