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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韶府办[2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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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r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 一、落实住房价格调控目标\r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国务院和省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系列政策,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落实。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2011年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增幅不超过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各县(市)和曲江区须按照国办发〔2011〕1号文精神,合理确定本地县城(镇)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4月15日前报市住建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r 二、加大住房保障实施力度\r 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要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渠道、其他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r 要全面完成2011年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集中力量大力抓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今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完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要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租配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逐月通报、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各县(市)和曲江区政府以及市直责任单位要按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r 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政策,认真做好涉及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调节的各项税收管理工作。对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力度,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和稽查。财政、税务、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r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r 人行、银监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r 五、强化住房用地供应和规划管理\r 国土部门要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两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年度住房供地计划中,各类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各县(市)和曲江区政府要在2011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报批和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年底前开工或完成目标建设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提高分析研判能力,切实把握好住宅用地出让的区域、数量、结构、节奏和时序,增强调控措施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规划部门要合理控制新审批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增加中小套型房源。\r 六、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r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密切关注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根据市场动态和未来调控成效,在房价过快增长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研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购房套数等临时性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坚决抑制投机性、不合理的住房需求。\r 七、加强商品房销售和转让管理\r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应在10日内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公开发售,同时必须公示与预售相关的批准证件及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对违反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采取暂停其网上签约备案等行政措施。要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r 八、建立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r 根据国办发〔2011〕1号文件要求,凡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健全完善约谈问责机制,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纳入约谈问责范围。\r 九、加强舆论引导\r 住建、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披露市场供需情况及风险预警信息。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正面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深入解读政策措施,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r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实施意见。\r \r \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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