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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韶关市市区“三旧”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韶府[2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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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r “三旧”改造是省委、省政府根据广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客观需要,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一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三旧”改造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三旧”改造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三旧”改造若干政策通知如下:\r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着重体现三个原则\r (一)规划引导优先,总量控制原则。实施“三旧”改造,城市规划引导须先行。“三旧”改造,要根据我市新城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规模等实际,确定年度改造计划量,确保与新城建设实现“互动双赢”,确保协调好“三旧”改造用地与各类用地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三旧”改造供应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和其他商品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关系,要坚决避免“一窝蜂”地通过改造上大量商住房地产项目,脱离我市房地产供需关系的实际,避免因“三旧”改造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冲击。\r (二)拆迁安置优先,分期开发原则。加快旧城镇改造是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途径。对拆迁安置量大的项目(尤其是旧城镇改造)要优先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全力做好服务工作。对有拆迁安置的项目,实行分期开发,坚持先安置后开发,优先支持改造拆迁安置部分和建设安置楼。要尊重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改造主体应先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必要时应按规定举行听证。 \r (三)税源优先,体现政府收益原则。要正确处理政府及其代表的公众利益、原权属单位及投资改造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优先审批税源型改造项目,要通过“三旧”改造及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产业升级调整,支持腾土地换项目,提高土地产出水平;鼓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功能布局,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坚决防止改造项目重房地产开发,轻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的情况,积极引导“三旧”改造用地向生产服务性项目、民生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倾斜。\r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着重体现五个方面\r (一)切实加强规划引导和计划控制。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快组织编制市区范围内重点改造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切实做好规划引导与控制,加强改造地块规划条件审批监管。\r 认真编制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三旧”改造项目的供地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旧”改造,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武江区、浈江区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城市面貌更新和功能完善的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的筛选,对符合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每年2月底前,配合改造主体做好项目成本测算、预测分析等前期工作并报市“三旧”改造办审核列入年度改造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执行。\r (二)更新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我市更新的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住宅用地补缴出让金标准(补缴出让金标准为楼面地价),一级区域565元\/平方米,二级区域368元\/平方米,三级区域154元\/平方米;商业用地补缴出让金标准,一级区域2689元\/平方米,二级区域1680元\/平方米,三级区域432元\/平方米(详见韶府办[2011]72号)。\r (三)调整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凡用于商品房开发的“三旧”改造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文件规定,按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具体配建办法、核算标准等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r (四)规范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开展“三旧”改造要切实加强监管。一是原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用地经法院判决确定权利人的,可由权利人自行申请“三旧”改造,过户税费由权利人按规定缴交。二是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省府[2009]78号)规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自行改造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地。改造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原改造主体。三是若国有企业引进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必须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地。国有企业以本企业名称申报“三旧”改造后,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开发或转让股权等,规避公开交易。\r (五)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改造管理。一是集体建设用地用于“三旧”改造的,必须征得2\/3以上村民和村民代表同意。二是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相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改造,可以以协议方式(不包括商品住宅和加油站)出让供地。三是“三旧”改造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转为国有土地并按规定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r \r 韶关市人民政府\r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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