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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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幸福美好韶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 一、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 (一)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50元\/月调整为1010元\/月。\r (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3元\/小时调整为10元\/小时。\r 二、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r \r \r 韶关市人民政府 \r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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