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控制政府投资项目“三超”管理措施的通知(韶府办〔2013〕93号)(已废止)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r (已废止)\r \r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r 《韶关市控制政府投资项目“三超”管理措施》业经第十三届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联系电话:8891516)。\r \r \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 2013年6月26日\r \r 韶关市控制政府投资项目“三超”管理措施\r \r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解决目前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存在超过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导致项目结(决)算超投资预算的问题,根据《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令第78号)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措施:\r 一、加强项目投资预算审批管理\r 第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从满足实际需要出发,经商市财政、规划部门后,向市发改部门提出申请。\r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应着重对提出拟建项目的事由及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预算、投资估算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专篇论述,提出项目投资预算。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牵头会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咨询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项目投资预算后,报市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r 第三条 市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内容为主要参考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时,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不能突破发改部门批复的范围。\r 二、加强项目投资管理\r 第四条 实行项目投资预算控制项目总投资原则。项目投资预算由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前期工作费用、工程建安费构成。凡政府投资项目土地费用、前期工作费用、工程建安费用结(决)算支出分别超过相应预算10%(含本数)以上的,视为“三超”项目。\r 第五条 成立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市发改、住建、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的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联审会议。联审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r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不能突破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因增加项目前期工作内容或增加单项前期工作费用,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增加的,增加额在原预算10%以内的,可在项目预算不可预见费中支出;增加额超过原预算10%(含本数)以上的,联审会议对增加的预算进行联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r 第七条 项目发生变更引起项目工程建安费投资变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r (一)因主要人工、机械、建材价格上涨,导致项目工程建安费结(决)算超工程建安费预算在10%以内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相关定额标准、法规文件、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协议约定进行审定,可在项目预算不可预见费中支出;超工程建安费预算10%(含本数)以上的,报联审会议审定。\r (二)因地质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超过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导致工程建安费结(决)算超工程建安费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r 1.工程建安费结(决)算超工程建安费预算在10%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向联审会议提出增加预算的申请,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申请增加的预算进行审核,联审会议对增加的预算进行联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执行。\r 2.工程建安费结(决)算超工程建安费预算在10%(含本数)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向联审会议提出增加预算的申请,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申请增加的预算进行审核后,联审会议对增加的预算进行联审,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r (三)擅自超过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导致项目工程建安费结(决)算超工程建安费预算且在10%以内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申请增加的预算进行审核后,联审会议对增加的预算进行联审,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r (四)擅自超过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导致项目工程建安费结(决)算超工程建安费预算且在10%以上的,由市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市纪委监察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联审会议不受理相关增加预算的申请。\r 如遇有救灾、抢险等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情况的,以市政府批复为准,可不按此规定执行。\r 三、加强责任追究\r 第八条 根据联审会议对“三超”项目的责任划定,凡属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机构责任的,则限制相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审核人员在3年内不得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业务。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该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相关中介服务活动。\r 第九条 根据联审会议对“三超”项目的责任划定,凡属政府有关部门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凡属中介机构责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中介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 四、加强信息公开\r 第十条 联审会议视情况将超预算的项目及有关情况在公共媒体公布,接受公众监督。\r 五、经费保障\r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控制“三超”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r 本措施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