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的通告(韶府〔2013〕70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市从201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2014年1月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 一、自2013年12月1日零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粤Ⅳ车用汽油;2014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国Ⅳ车用柴油。\r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成品油油品品名后加注(Ⅳ)字样。汽油标识为“标号+汽油+(Ⅳ)”,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柴油标识为“标号+柴油+(Ⅳ)”,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r 三、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r 四、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举报电话:8883708)。\r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 \r \r 韶关市人民政府\r 2013年11月26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