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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20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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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r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已于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r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r 二、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从第16年起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r \r \r 韶关市人民政府 \r 2013年12月24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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