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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启用系列“2号章”的通知(韶府〔20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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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保障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行政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加快发展建设步伐,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韶关工业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韶府〔2014〕11号)、《关于莞韶园管委会管理权限及“2号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韶府纪要〔2014〕82号),经韶关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从2014年10月起,正式启用系列“2号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区域内原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5个市直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管理职能(具体审批事项及职能详见附件),授权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行使。同意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启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5个市直部门的“2号章”,由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根据委托授权,行使上述5个市直部门在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区域内行使的25项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职能。“2号章”与相对应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韶关市人民政府授权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代表韶关市人民政府严格管理和使用“2号章”。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使委托授权范围内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时使用“2号章”所产生的相应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附件:1.5个市直部门“2号章”印模 2.“2号章”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管理职能清单 韶关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7日 附件1 5个市直部门“2号章”印模 附件2 5个市直部门“2号章”行政审批事项及管理职能清单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2号章”除以下两项职能外,凡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的职能,在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均以“2号章”履行:1. 凡需上报国家、省发改委批准(批复、核准、备案)实施的项目;2. 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的项目。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号章”(一)履行的职能权限。涉及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技术改造创新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扶持。(二)需协商事项。关于无线电管理权限方面事项,需要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商。三、市科学技术局“2号章”(一)履行的职能权限。1. 组织企业培训;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3.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初审;4.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设立初审;5. 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荐;6.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二)不适用的职能和审批事项。1. 组织全市科技、知识产权、地震工作会议;2. 科技进步奖评选;3. 科技计划项目审定。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号章”履行的职能权限:1. 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2. 省管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审批。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5.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 实行招标工程现场踏勘制度。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存在未招标即先行建设的情况,杜绝虚假招标。7. 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发出招标文件备案意见。8. 负责招标信息发布工作,其中包括招标公告、拦标价和中标公示等信息。9. 资格审查和答疑环节的监管。10. 招标项目开标、评标过程监管。11. 中标后履约情况跟踪检查。五、市城乡规划局“2号章”(一)履行的职限。1. 负责园区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2. 参与园区内重大项目(报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3. 负责园区内一般性建设项目的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 负责园区内工业、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地块规划条件的出具,并核发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园区内其它类型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项目)的地块规划条件出具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5. 负责园区内建筑工程及非线性市政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及审批。负责园区内线性市政工程(道路、市政管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及审批。负责园区内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图的技术审查及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 负责园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条件核实、批后监管工作。(二)不适用的职能和审批事项。1. 涉及市区总体规划、全市区层面专项规划及园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如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四线内容的调整。2. 涉及需报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重大项目的选址意见的出具。3.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如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距、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等的调整。4. 涉及地块规划条件强制性指标内容的调整,如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距、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等的调整。5. 涉及不符合 《韶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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