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韶府〔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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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r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5〕14号)精神,为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808元\/月调整为968元\/月。\r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着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r \r \r 韶关市人民政府 \r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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