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浈江区犁市镇黄沙村经济联合社、五四村经济联合社和新韶镇大陂村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的公告(韶府〔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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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442号),需将浈江区犁市镇黄沙村经济联合社、五四村经济联合社,新韶镇大陂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共 11.4151公顷 (折合171.226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黄沙村经济联合社、五四村经济联合社,新韶镇大陂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五四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0.4857公顷 (合7.2855亩),均为林地; (二)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黄沙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10.738公顷 (合161.07亩),其中耕地 0.6981公顷 (合10.4715亩)、林地 9.998公顷 (合149.97亩)、未利用地 0.0419公顷 (合0.6285亩); (三)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陂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0.1914公顷 (合2.871亩),其中耕地 0.0006公顷 (合0.009亩)、养殖水面 0.0621公顷 (合0.9315亩)、建设用地 0.1287公顷 (合1.9305亩)。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按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韶关市浈江区2014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 2016年 3月 8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浈江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442号的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范围红线图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6 年2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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