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韶府规〔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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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17〕9 号 《韶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韶府规审〔2017〕9 号)已 经2017 年12 月1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7 年12 月21 日 — 2 — 韶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 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关于加 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 号)等文件,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责任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 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 户,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 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 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 — 3 — 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公安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消防管理模式】实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以镇、街道为“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以街区、 居民楼院、村组为“小网格”,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 明确的消防监管模式。 第八条【追责原则】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 责并重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 追究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政府总体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工 作领导职责,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 — 4 —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 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常务副职领导为副主任,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 协调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研判全市火灾形 势,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代表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政府落 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和督导;负责组织死亡3 人 以上火灾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 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 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 查,每年至少一次将消防工作列为常务会议的专题进行研究部 署,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 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5 — (四)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规划、消防、 市政建设、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 (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进 行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 预案,建立由公安、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联动机制,定 期组织演练;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 全意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重要活动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 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大消防 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主题公园和示 范街,在城市主要出入口、高铁、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消防公益 宣传广告牌,在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设置LED 消防公益宣传牌, 扩大消防宣传普及面; (七)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 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八)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为主, 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按照国 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九)将消防安全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纳 — 6 — 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 范畴,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 设备,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职责】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 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 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 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 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 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 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 — 7 — 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 项职责。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 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 工作; (二)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区域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 栏,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 每月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三)维护保养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整好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职责】市、县级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 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 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二)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 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三)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 8 —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 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 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 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 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 全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列举部分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行业管理负责对义 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学 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学 校及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 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三)民政部门监督检查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督促和监督养老院、福利院和救助管理站等城乡社会福利机构、 — 9 — 救助机构和殡葬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依 法将火灾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消 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支持企业消防安全技 术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 (五)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拍卖、典当、租赁、汽 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国土部门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制定防火措施,落实防灾 减灾应急预案; (七)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 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 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客运车站、港口码头的行业消 防工作; (九)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压力容器的消防安全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七条【行业监管原则】按照“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 负责”的工作原则,社会单位应当对其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自 我管理,每半年将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分管 机构备案。 行业主管部门或分管机构对管辖的行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 — 10 — 进行抽查,对发现火灾隐患的单位督促其进行整改。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监管情况定期进行督导。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实施消防 安全管理; (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单位进行 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消防重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 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并由公安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 11 —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 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 训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 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 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四)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组建志愿消防队伍,配备 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 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 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六)对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 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 (七)开展日常消防宣传。 第二十一条【其他单位】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 权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 — 12 — 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 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公用 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 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 防安全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追责对象】对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火灾隐患、 未按时完成重要消防安全工作任务、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追责方式】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 牌督办、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 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 13 — (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 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本规定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 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2 月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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